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杜康如:关于原告陈在平诉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杜康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特145号本院受理申请人罗泽平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罗泽平称,蒋毅于2015年10月21日外出无故不归,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蒋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蒋毅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蒋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吴树宾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545号李洪: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曾国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李福义:本院受理原告肖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正,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陈有顺:本院受理原告朱吉廷诉被告陈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9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吉廷借款14,500元并支付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4.2%的四倍计算,直至前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吉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屏山县人民法院于声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940号原告钟勇与被告宜宾市蜀南竹海龙吟寺恢复重建管委会、释照文、于声荣及第三人长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14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勇负担5745元,被告宜宾市蜀南竹海龙吟寺恢复重建管委会及释照文共同负担57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尤洪: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骥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尤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7532.6元、利息以及违约金50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3元,由被告尤洪负担31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丁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盛彬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正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盛彬劳务款13900元。如被告丁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丁正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孙锦根: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5498号原告林晓龙与被告孙锦根、郭其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费用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覃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5675号原告刘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杨晓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5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晓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4620.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保险费1520元;3、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6140.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9日共计8051.12元)。以上合计34191.1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周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52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周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9294.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保险费3109.68元;3、判令被告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52404.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0月28日共计4707.68元)。以上合计57112.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绍勇、胡树珍、陈兴忠、王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22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教创业园区支行与被告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守能、马燕燕、姚绍勇、胡树珍、陈兴忠、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1、追加被申请人何守国、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增加诉讼请求第6项:判令原告对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桃街92号游仙.星辰广场第1幢5层1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3、增加诉讼请求第7项: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1单元6层4号、9幢1单元6层1号、9幢1单元5层4号、9幢1单元5层1号、9幢1单元4层4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4、增加诉讼请求第8项: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1单元4层1号、9幢1单元3层2号、9幢1单元3层1号、9幢1单元2 层2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5、增加诉讼请求第9项: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2单元3层1号、9幢2单元2层2号、9幢2单元2层1号、9幢2单元1层1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6、增加诉讼请求第10项: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1单元9层4号、9幢1单元9层1号、9幢1单元8层4号、9幢1单元7层4号、9幢1单元7层1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绵阳丰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肖尧: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5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肖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5530.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保险费3040元;3、判令被告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8570.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10日共计14920.86元)。以上合计63491.38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姚绍勇、胡树珍、申兴文、何治立、罗小艳、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23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姚绍勇、胡树珍、何守能、马燕燕、何守琼、申兴文、何治立、罗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1、追加被申请人何守国、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增加诉讼请求第4项:判令原告对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桃街92号游仙.星辰广场第1幢5层1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3、增加诉讼请求第5项: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1单元6层4号、9幢1单元6层1号、9幢1单元5层4号、9幢1单元5层1号、9幢1单元4层4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4、增加诉讼请求第6项: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1单元4层1号、9幢1单元3层2号、9幢1单元3层1号、9幢1单元2 层2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5、增加诉讼请求第7项: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2单元3层1号、9幢2单元2层2号、9幢2单元2层1号、9幢2单元1层1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2、3项债务;6、增加诉讼请求第8项:判令原告对位于梓潼县花果山302线南侧梓潼凤栖庭苑9幢1单元9层4号、9幢1单元9层1号、9幢1单元8层4号、9幢1单元7层4号、9幢1单元7层1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四川新三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