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发布
昨(26)日,最高检举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发布的《规则》是在2013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基础上修订。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完善了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和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了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完善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和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同时明确了有关适用依据,确保程序依据全程覆盖。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新规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据悉,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