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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母先均与你单位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筠劳人仲案〔2021〕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本委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补偿各项费用共计153170.9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四川省筠连县煤都大道402号。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