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泸县嘉明镇罗桥村三组9号 胡学良: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治海与被告胡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熊治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胡学良负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胡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熊治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毗卢镇中峰村三社20号康纪莲:原告姜大国与被告康纪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1民初176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大国与被告康纪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姜大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63号附209号的朱亚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3223号原告罗玲与被告朱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李安友、夏裕平: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184号原告夏位江诉被告夏裕钊、夏裕琴及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世宇: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1033号原告李世洋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成都英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2492号原告谭俊江诉被告李帮治及你(单位)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蒲映霞(51052219620708926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7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蒲映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9240.24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保费4943.99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大坪子村八社108号的贾洪富、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张家祠西路10号楼9号刘良芳: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2219号原告贾朝彬与被告贾洪富、刘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川0504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房地产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钟雅婷(36078119940315366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292号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雅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167.28元及利息、罚息。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六社33号的刘波(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30905281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317号晚孝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晚孝连与被告刘波离婚;二、婚生子女刘语欣随被告刘波生活,孩子刘语睿随原告晚孝连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各自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杨梦云(41112319971117952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293号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854.39元及利息、罚息。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谭景文(51152319820327593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653号原告徐国荣诉被告谭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谭景文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龙朝村6组112号的石达全:本院受理石达玉申请宣告石达全失踪一案,经查:石达全,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龙朝村6组112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61221017X,于2018年7月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石达全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袁云中(5105231969022817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409号原告吴吉林与被告袁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醴陵市红星街20号7栋105室的吴剑: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179号原告泸州金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剑欠原告泸州金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6306.54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6306.5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该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泸州富华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甘西华: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4217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朱小珍蔬菜配送中心诉甘西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川0504财保14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消费者涉诉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1500105MA5YWK970E)、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91510100MA6C61JQ83)、三千旅居(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510100MA6CAQWY61)、三千加(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440300MA5EC8QR2K)、四川华 升 嘉 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91510504572754297G)(第三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611号原告冉子屈与被告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三千旅居(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千加(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升嘉良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二、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欠的租金36765.93元,额外的租金支付到合同实际解除之日;三、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暂时以未付租金36765.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四、本案所有诉讼费、公正费和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陈晓宇:本院已受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2606.89元,并给付截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7664.02元,以及前述借款本金从2021年6月8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1.99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陈晓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缪军、郑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2021)川0792民初40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1月16日止的欠息8286.50元及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3120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32元,由被告缪军、郑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黄明初(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一村委会一甲村1队龙庆里38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620号案件,原告唐明金、彭春容与被告黄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黄明初偿还彭春容1314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黄明初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孙晓红:本院审结的(2020)川0703民初27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忠健、孙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23603.84元及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6005.98元、罚息693.31元、复利301.26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欠付本金、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每年10月30日的5年期LPR-1.37%/年)×150%为标准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羊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952号原告文书琼与被告羊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书琼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文书琼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伯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52号原告邱开穗与被告杨伯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开穗支付安装费及材料费25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伯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军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57号原告绵阳市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361.1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361.1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偿还借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候靖: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235号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候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0747.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9时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