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002民初2214号杨孝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刘坤敬: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2287号原告陈熙昌诉被告刘坤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杜生斌、王雅君、余成忠、刘小蓉、孟庆华、余成贵、王祖甫:本院受理的(2020)川04民初80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杜生斌、王雅君、余成忠、蒋革、刘小蓉、孟庆华、余成贵、王祖甫、张西、邱程、赵国民、周淑仙、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有效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请在本公告发出后3日内到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志兵:本院受理原告何丽莎诉被告周志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1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邱发万: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邱发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川0402民初972号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毛羽、蔡明菲、陈晓英、何晓荣、查勇华、冯志浩、何刚、蒲方挺、陈哲、谢元武、王苗苗、户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402 民初 1189、1745、1748、1753、1754、1756-1763号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学安、汪述芳、张哲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4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苏阳明、蔡军、罗涔、候智英、王柯翔、陈燕、冯世森、杨波、刘洪、王丽、陈金华、梅可银、冷金平、李龙红、张德伟、陈世斌、黄攀东、张建、吴平、蔡智强、周先梅、兰彬、鄂永军、陈伟、高攀、汤鹏、杨代伦、李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二十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402民初1132、1133、1135、1764-1787、1789、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薛鹏:本院受理原告杨鲜云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4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展恩辉: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君诉被告展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许生儒: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48号原告凌书华与被告许生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许生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凌书华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以2.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2018年8月15日起至2.1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凌书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368元,由许生儒负担1 191元,凌书华负担1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特59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叶光萍申请宣告熊元祥死亡一案。申请人叶光萍称,叶光萍与熊元祥系夫妻,熊元祥于2017年3月13日当晚9点半于河南省郑州火车站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熊元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熊元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熊元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熊元祥情况,向本院报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特58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马桂菊申请宣告王楠死亡一案。申请人马桂菊称,王楠系马桂菊之子,1996年7月14日,王楠自行到生父王俊才家中索要抚养费,马桂菊去王俊才家中找寻,王俊才称未见王楠,申请人四处寻找并报案未果,王楠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王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楠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楠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楠情况,向本院报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许珈菡:本院受理的原告隆德华与被告刘依志、许珈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依据《个人售房协议书》约定将其单独所有位于攀枝花市金海学府花园26号7栋4-2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房屋权属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91622号),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被告本案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李兵:本院受理原告莫宇权诉被告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兵支付莫宇权赔偿款5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李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唐青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科与被告唐青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5000,并以23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78960元(暂时计至2021年6月30日,计算方式235000*5.6%*4*1.5)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宋亮(510921197911056914):本院受理原告漆雪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漆雪艳偿还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5167元;驳回原告漆雪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24元,由被告宋亮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田敏(51092119641017781X):本院受理原告徐昌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田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昌琼偿还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田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徐 金 春(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921197302088531):本院受理(2021)川0981民初1714号严春与徐金春离婚纠纷一案,严春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按法律规定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何理(51090219711128****)、舒春艳(51090219840114****):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236号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理、舒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催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991号姚锁勤、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琴诉被告姚锁勤、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姚锁勤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3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341号李博、遂宁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江界诉被告李博、遂宁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940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误工费、滞纳金、车旅费。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