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桂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957号原告唐平安与被告李桂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202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平安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唐龙(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大白塔村8社):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652号原告乐至农商银行与被告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唐龙偿还借款470万元及全部利息,并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权。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周海杰(乐至县童家镇街村1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029号原告刘瑶与被告周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给付借款等8364元并提交欠条。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邱广祥(中江县高店乡普贤村1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831号原告乐至县建友租赁站与被告邱广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给付租赁费110882元并提交合同及结算清单。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赵泽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412号原告周毅与被告杜科绪及第三人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泽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不得对新津县五津镇扶江社区二组“海悦豪庭”11幢1单元2层3号房屋(备案号:36889)进行强制执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赵泽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415号原告周毅与被告杜科绪及第三人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泽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不得对新津县五津镇扶江社区二组“海悦豪庭”-1层502号车位(备案号:31761)进行强制执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赵泽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416号原告周毅与被告杜科绪及第三人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泽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不得对新津县五津镇扶江社区二组“海悦豪庭”10幢1单元2层1号房屋(备案号:36896)进行强制执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赵泽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418号原告周伟与被告杜科绪及第三人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泽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不得对新津县五津镇扶江社区二组“海悦豪庭”10幢2单元4层3号房屋(备案号:37284)进行强制执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吴雨恒(乐至县高寺镇清水村6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353号原告罗红平、陈义财与被告吴俊明、吴雨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96190元及违约金,并提交你签字捺印的欠条及明细。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3220号郑新妖、王艳:本院已受理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模范分理处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结欠的利息(罚息)16,052.14元,利息(罚息)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以借款本金金额从2021年6月18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本金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于被告位于仁寿县元通乡政通街的住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3230号陈飞龙:本院已受理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模范分理处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以及结欠的利息(罚息)44,511.3元,利息(罚息)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以借款本金金额从2021年6月18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本金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于被告位于都江堰市幸福大道中段的住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刘志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503号原告郭登伟与被告刘志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15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郭登伟劳务费10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0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登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梁肖: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208号原告四川省火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8698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674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8月18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戴鹏: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304号原告秦嫚与被告戴安庆、戴鹏、四川四为至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一、戴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秦嫚支付389080元;二、戴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秦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50元,由戴鹏负担4079元,秦嫚负担9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邱龙治:本院受理周应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180民初1359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周应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5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莫贱: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491号原告陈平与被告莫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149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平偿还借款本金77,140元;二、被告莫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平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64元,由被告莫贱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蒋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475号原告张淋与被告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14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杰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张淋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5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54元,由被告蒋杰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刘兴福、四川省旭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蓉与刘兴福、四川省旭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蜀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四川省旭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棱县龙鹄村银龄居的电视机27台、挂式空调28台、柜式空调5台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已作出川蜀华评报[2021]148号评估报告,上述财产的评估总价格为40174元,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丹棱县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172号王村、何霞:本院受理原告何玉贵与被告王村、何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保全)、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东坡区兰波仔童鞋店:本院受理原告裴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诗雅鞋厂、东坡区兰波仔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川14民初36号],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坡区兰波仔童鞋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第163332号“ ”商标、第16333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东坡区兰波仔童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东坡区兰波仔童鞋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贤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6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郑贤虎、费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贤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代为清偿的垫付款66808.06元;二、由被告郑贤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保费3712.60元;三、由被告郑贤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7052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元,由被告郑贤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陈秀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3660号原告左永辉与被告陈秀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告左永辉与被告陈秀莲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万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左方林申请宣告左红艳死亡一案,经查:左红艳,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五一村3组,于2010年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左红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肖洪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3240号原告周翔诉被告肖洪福、肖洪兵、肖洪虎、肖洪芬代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肖如羊遗产117900元的五分之一份额,即申请人代为继承23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窦昌谊: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296号原告李秋玉诉被告窦昌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窦昌谊偿还原告李秋玉借款本金1350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计算方式:至2020年8月19日为6253元,此后以本金1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冯李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2846号原告李小俊与被告冯名扬、冯李平、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冯李平、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对原告借款本金543331.1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丹棱县瑞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4民初77号原告吴永康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丹棱县瑞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永康货款人民币384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6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丹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