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你单位职工廖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出具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积金罚字[2020]第6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仍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