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从法院工作人员手上接过裁定书,深圳市民梁文锦显得有些激动: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吗?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此次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个人破产申请适用哪些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债电话,全家人精神压力都特别大,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有了缓冲的空间。”收到裁定书的梁文锦说。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尤其是重整、和解等方式,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破产不等于赖账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事实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望规避这些风险。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他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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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人破产帮到诚实的不幸者,而非“老赖”
唐梁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深圳的“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我国早在2006年就颁布了《破产法》,但相关法律一直因为只涉及到企业破产,而被业内称之为“半部破产法”。深圳先行试点运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开创性,为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确立进行了重要的探索与实践。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在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同时,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区别于强制执行的另一条合法出路。通过破产程序对债权债务的集中清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兼顾优先”。对债权人也能产生一定的风险提示作用,促使其在出借资金或经营投资时充分预估、慎重考虑。对市场经济发展而言,自然人主体因个人破产获得规范化退出通道,解除后顾之忧,激发创业热情,推进市场经济运转更加顺畅。
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应当注意在立法层面不能留有漏洞,使债务人无法规避法律。还必须与当前实际情况相匹配,同步推进相适应的配套制度,除了在法院强制执行层面,要对债务人进行适度“解绑”,加强法院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在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的衔接。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完善协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着力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与个人财产统计制度。特别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对债务人的约束,防止恶意逃债情形的出现,杜绝将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恶意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作者单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