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2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终840号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罗永勇、周海龙、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民终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01号原告姚兴与被告李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应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姚兴支付劳务费45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38号原告胡家友与被告李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应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家友支付劳务费784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39号原告刘自能与被告李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应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自能支付劳务费2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王绍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9民初822号,原告邓冬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特179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邓国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玉华死亡一案。申请人邓国菊称,被申请人王玉华(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40115555X,汉族,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七星路东段8号22幢4单元14号,系邓国菊之夫)于2017年2月3日在戎州桥跳桥投江,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王玉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玉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玉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玉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287号郑家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287号原告赵普敬与被告郑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289号杨羚、杨庆: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289号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羚、杨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290号王康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290号原告李东涯与被告王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华黎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880号原告虞霞与被告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虞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虞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曾志梅、罗松: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诉被告曾志梅、罗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曾志梅、罗松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8日解除。二、被告曾志梅、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28日的租金525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2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未付租金的15%计算为5254 × 15% =788元)。三、驳回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999999.94元。二、被告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柏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德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其他方式也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县罗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周廷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651号原告刘为彬与被告周廷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为彬与被告周廷芬离婚。婚生子刘棋由原告刘为彬抚养,被告周廷芬从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刘棋800元抚养费,至刘棋年满18周岁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王久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秀玲、王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久林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游秀玲、王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66622.1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江安信农借(2016)000431-0018号《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游秀玲、王久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杨承源: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903号原告陈瑾鑫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生活费4200元及教育费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张雄英:本院受理原告姜恒、姜良全诉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周松朝:本院受理(2021)川3401民初4284号原告蒋红梅与被告周松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学银: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2831号原告周廷刚与陈启军、张学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运输款合计6060元;2、判决二被告自2017年6月9日起至款项支付清止,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和代书费由被告承担。因张学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李读芳:本院受理原告何万芬、李读春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27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读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支付原告何万芬房屋补偿款212,069元、原告李读春房屋补偿款42, 413.8元。二、驳回原告何万芬、李读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7元,由被告李读芳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交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李金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6民初1077号原告会东县小郑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桥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肖荣:本院受理原告王阳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覃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发诉四川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你合同纠纷和原告张平发诉四川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29民初251号、252号二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布拖县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的盐源县鼎鑫刚才经营部诉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建筑安装二公司、王强、四川科霖建设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川342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盐源县人民法院颜志莲: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晓斌与被上诉人钟家君、颜志莲、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0)川0411民终2188号民事判决;二、钟家君、颜志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晓斌欠款144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三、攀枝花市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253元,合计4733元,由钟家君、颜志莲共同负担,攀枝花市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80元,由钟家君、颜志莲共同负担1355元,攀枝花市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晓斌负担24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光云、荀发分、高云婷: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1民初1203号原告范茂勇与被告高光云、荀发分、高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米易县人民法院张学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1民初707号原告王兴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白马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米易县人民法院谢福莲: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银与被告谢福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三道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肖友惠、冯林、康忠刚:本院受理原告吕信用与被告攀枝花市三道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肖友惠、冯林、康忠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司、向你本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