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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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彪、刘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彪、刘春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学操: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波: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丽春: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坤明: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锐: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89.71元及利息7769.49元、违约金5165.85元;2020年8月24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7340.06元及利息15501.41元、违约金3486.49元;2020年9月2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145.53元及利息6759.99元、违约金2557.8元;2020年8月25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岳山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岳山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山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909.77元及利息23163.25元、违约金7532.39元;2020年8月25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岳山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晶晶: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赵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991.87元及利息4265.27元、违约金2557.22元;2020年8月25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晶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田智雄: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田智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0553.06元及利息9532.01元、违约金2855.73元;2020年9月11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智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明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王明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7992.06元及利息20329.92元、违约金5035.44元;2020年9月11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明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小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3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刘小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507.24元及利息8065.17元、违约金3316.13元;2020年8月25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小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友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479号原告张培周诉被告张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培周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1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从2018年3月5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从2021年1月27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张永刚、余冬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882号原告唐从河与被告张永刚、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刚、余冬梅应偿还原告唐从河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永刚、余冬梅应向原告唐从河支付资金利息,其资金利息的计算方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被告已付利息10000元在应付利息中扣减);三、被告张永刚、余冬梅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3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唐从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柴腾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冯云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石朋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94、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徐茂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徐茂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425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茂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417.19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0年7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1157.18元、违约金为1690.57元;并自2020年7月29日起,透支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何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430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2168.58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0年7月23日之前的利息为23209.22元、违约金为4319.7元;并自2020年7月24日起,透支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唐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432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786.98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0年7月23日之前的利息为3632.85元、违约金为2235.73元;并自2020年7月24日起,透支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何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433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520.88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0年7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10379.58元、违约金为2559.3元;并自2020年7月29日起,透支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小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082号原告施林与被告张小林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施林装修费4500元及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支付清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杨希学: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091号原告安杰与被告杨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希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杰劳务费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党苠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85号原告四川千禾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党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伍先会、何晓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834号原告刘亚辉与被告伍先会、何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2834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先会、何晓燕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亚辉借款10.5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亚辉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军: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均: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2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但光华: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2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但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梁大能: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2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梁大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曾杰: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509号原告岳雪琴与被告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3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巨元: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633号原告熊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697号原告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3445.27元和质保金38345.7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理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207号原告何继俊与被告何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本次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长赤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吴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113号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赔付人民币15982.11元;二、驳回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吴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121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89445.5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85599.40元;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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