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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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尚品美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初517号原告张倩、原告吴岳诉被告绵阳尚品美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至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刘文、牟秀平、绵阳市金鑫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谢志春: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989号戎利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文、牟秀平、绵阳市金鑫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履行,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二、谢志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4840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何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1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50274.12元、保险费3966.15元,共计54240.27元,并承担以54240.2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该款给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被告何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杨伯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59号原告朱小花与被告杨伯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朱小花返还定金67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伯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杨良茂: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30号原告王强与被告杨良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良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王强支付货款31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杨良茂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王萍: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69号原告绵阳市悠游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悠游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5235.27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市悠游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被告王萍负担1597元,由原告绵阳市悠游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高枫: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17号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679元、清洁费90元,合计176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3.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刘正桂: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132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宣、刘正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628.11元、违约金325.62元,合计1953.7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魏大凤: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561号原告张会春与被告魏大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吴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陈小均、王长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615、36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分别与被告陈小均、王长虎保险纠纷二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小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5445.03元、保险费4053.36元、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7949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王长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146.3元、保险费152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666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二案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13时30分、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谌拥军、李爱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676、38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分别与被告谌拥军、李爱勇保险纠纷二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谌拥军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3021.04元、保险费2533.33元、自2018年4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555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李爱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4504.91元、保险费1773.33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6278.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二案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14时30分、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何蓉、蒋恒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832、36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分别与被告何蓉、蒋恒安保险纠纷二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何蓉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7876.56元、保险费3546.69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6142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蒋恒安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1014.43元、保险费1621.33元、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2615.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二案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15时30分、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四川物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403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梁志水果批发部与被告四川物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9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李红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857号原告杨洪秀与被告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区涪城人民法院三台县凯阳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住所地三台县新西外街紫金名门16楼-6号):本院受理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三台县凯阳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住所地三台县新西外街紫金名门16楼-6号):本院受理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三国(510722197203137313):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00号原告陈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三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陈宏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范东:本院受理(2021)川0793民初402号原告明华与被告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明华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范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冉以杰: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006号原告廖洪银与被告冉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70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曾远华: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123号原告胡守伦诉被告曾远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70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4民初209号王育兵:本院受理原告余美卉诉被告王育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23号四川贵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杜波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已向你公告送达(2014)绵民初23号判决书,杜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伏龙村11组33号的贾志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0916281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938号原告李小蓉与被告贾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小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小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贾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沈宗尚(532224197304281315)、姜飞燕(51050219750422074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3号原告韩文与被告沈宗尚、姜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宗尚、姜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文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月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止,2020年8月21日起年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沈宗尚、姜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文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止,2020年8月21日起年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沈宗尚、姜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文借款97万元及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止,2020年8月21日起年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韩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