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1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罗代银(四川省西充县晋城街道龙门桥村6组):本院受理原告蒋莉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蒋莉君与被告罗代银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王洋彬(曾用名:王阳兵王扬彬,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建设路160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2929196508014819):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5民初2248号原告高泽奎诉被告王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泽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至款清息止;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具体以票据为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王洋彬(曾用名:王阳兵王扬彬,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建设路160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2929196508014819):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5民初2249号原告严华坤诉被告王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杨桃:(2021)川1302民初35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杨桃立即返还借款本金87004.3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047.38元,共计96051.76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杨桃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842.07元;四、判令被告四川南充锦通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100号1幢3单元60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周云红:(2021)川1302民初29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周云红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7817.8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3704.34元,共计241522.2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并自2021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周云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660.888元;四、判令被告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433号青年城二区3幢2单元24层2-24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飞:(2021)川1302民初29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王飞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9720.25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29705.86 元 ,共 计189426.11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王飞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77.04元;四、判令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86号碧桂园二区1号楼1-1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唐金勇:(2021)川1302民初35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唐金勇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4028.4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1798.78元,共计235827.23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唐金勇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33.08元;四、判令原告对位于顺庆区镇江西路二段133号金树湾10号楼1单元2层6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覃洪:(2021)川1302民初29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覃洪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72695.88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36800.83 元 ,共 计309496.71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并自2021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覃洪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379.86元;四、判令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86号碧桂园三区1号楼1-160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舒勤:(2021)川1302民初36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舒勤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35806.92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30916.14 元 ,共 计366723.06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舒勤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668.92元;四、判令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86号碧桂园三区11号楼1-2106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任天财:(2021)川1302民初29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任天财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41168.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711.52元,共计144879.72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任天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795.19元;四、判令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西路258号蓝光天娇一期2幢1-10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登:(2021)川1302民初29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刘登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32988.52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32981.30 元 ,共 计365969.82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并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刘登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638.79元;四、判令被告南充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顺庆区高都路三段(西侧)6号金润华府二区7号楼1单元24层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蒋波:(2021)川1302民初29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蒋波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4400.74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14308.81 元 ,共 计168709.55元(截至2021年2月24日),并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蒋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748.38元;四、判令被告四川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高坪区通元路228号碧水云天二取1栋1-160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苟春阳: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4557号原告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235560元;二、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9年12月21日起以15912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的水电费用6806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陈秀红、王军:(2021)川1302民初29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陈秀红、王军共同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23067.3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2159.19元,共计265226.57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并自2021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被告陈秀红、王军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609.06元;四、判令被告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五段一号王府井广场1幢-1层-18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夏勇、吴建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787号原告吴晓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夏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本息为止;2.判令被告吴建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3.判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你们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廖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小丽、审判员马文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正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75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赔偿款45025.93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每日0.1%的标准以45025.93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5493.1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催收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21)川0322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30在富顺县人民法院代寺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涂一春:本院受理原告何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32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内容为:“限被告涂一春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何美春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涂一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曾小彪:本院受理原告曾世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32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内容为:原告与你之间的《服装购销合同》予以解除;限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曾世荣预付货款四万元,并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限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违约金11520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2319号富顺县吉祥家具有限公司、陶用彪、关传英、陶永兴:本院受理原告邹媛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富顺县吉祥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邹媛媚代偿的款项共计352818.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代偿的款项35281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间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被告富顺县吉祥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陶用彪、关传英、陶永兴分别对不能清偿部分的25%承担清偿责任;3.由被告富顺县吉祥家具有限公司、陶用彪、关传英、陶永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