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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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终740号郭军: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尚晓波、李军明、你方、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涂翔宇: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再20号再审申请人田家琳与被申请人涂翔宇、文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737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5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0元,共计57280元,均由涂翔宇、文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1703民初880号秦华(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流河村1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209155756):本院受理原告潘传秀与被告秦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潘传秀与被告秦华离婚;驳回原告潘传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潘传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民初2948号王贤雄(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瓦石坪村10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606306837):本院受理原告游协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10:30在本院石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民初2960号余本华(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板凳垭村3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902127470):本院受理原告安从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14:00在本院石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刘晓庆: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3154号原告邱勇与被告刘晓庆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达川区人民法院百节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磊(5137011986100104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娟(51370119860510662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1974号唐余、唐云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唐余、唐云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唐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334.53元及双方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至付清时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唐余名下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惠路38号第9幢3单元401号的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唐余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100元;4.判决被告唐云弟在担保范围内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3706号黄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黄攀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黄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89.59元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100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3719号邓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邓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邓辉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083.67元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100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3721号焦德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焦德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焦德功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423.41元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100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3723号庞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庞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庞捷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129.14元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100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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