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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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兜车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琼与被告张小莉、第三人四川兜车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孙浩岳、李建邑: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3706号原告李佩芸诉被告孙浩岳、李建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委托咨询费用5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余美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701号原告余向鑫与被告余美兵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美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向鑫从2010年7月起至2021年3月的生活费25,600元;二、被告余美兵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余向鑫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余美兵承担50%,至原告余向鑫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余美兵负担。(此款原告余向鑫已预交,由被告余美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余向鑫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成都勇冒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42号原告代小东与被告成都勇冒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勇冒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代小东返还货款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勇冒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杨定康: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秦中斌:本院受理原告阿义子诉你和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张清果: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4民初240号原告刘冬梅、吴羿龙与被告张清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清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冬梅、吴羿龙工程结算款77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被告张清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郭鹏:本院受理原告王诗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诗柔借款本金9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刘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431号原告龚志恒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龚志恒欠款17800元;二、驳回原告龚志恒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28号肖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宾与你(肖伟,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班竹村12组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王兴宾撤回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元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529号原告王慧慧与被告李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15272元。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家友: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153号原告黄显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立即给付其拖欠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廖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小丽、审判员马文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36号朱官炳、邓分仁: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朱官炳、邓分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7日累计欠原告利息21745.17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14695‰为标准计算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37号陈国良、王寿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国良、王寿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5日累计欠原告利息9744.0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6875‰为标准计算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688号邹富明、林再贵:本院受理原告刘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1.限被告邹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锋借款40000元;2.被告林再贵对被告邹富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刘锋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邹富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687号成熙:本院受理原告郑贤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1.被告成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贤坤归还10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成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2347号赵春艳:本院受理原告赵琴与高福燕、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2546号杨林:本院受理原告代云平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挖机租金(含劳务费)34496元,同时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496元为基数,按每月1.3%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2725号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宗强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用178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1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2363号王多茂:本院受理原告李曼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付清借款10000元和从2021年3月后按约定借款利息2%付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2579号杨林: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铲车租金178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黄立: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1322号,原告邹永宏、邹永宁、邹永超与你、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被告黄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刘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华慜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2民初8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钟方、江海燕:本院受理冷从彬、汪从红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李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霞与被告李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刘诗仁、甘居明、刘诗洪、刘自林、许亨洪、陆勇、许亨伟分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737、738、739、740、741、742、74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特27号,申请人程鹏宇申请宣告颜德霞死亡一案,申请人称:颜德霞,女,194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火车站2栋3门附3号(身份证号51030319411009054X),于2016年7月24日走失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颜德霞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王志钦: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云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上述时间遇节假日依次顺延)。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郑州星银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自贡市高新区永盛五金经营部与你单位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上述时间遇节假日依次顺延)。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2834号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 5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3 7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椑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