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7月1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田锦样: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636号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锦样,刘雪华迫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锦样,刘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82125.73元,并承担原告代偿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代偿本息清结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4元,由被告田锦祥、刘雪华负担5500元,原告负担1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目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戡: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2374号原告张鑫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及时收取邮件,导致邮件未妥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鑫支付购车尾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周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汪正富: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柳艳萍与被告汪正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9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汪鸿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自承担一半;3.无共同财产,农商银行贷款由被告承担,双方各自在外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赵严昌(曾用名严文祥):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赵春花与被告赵严昌(曾用名严文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9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林慧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抚养、教育、重大医疗等相关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胡凤全: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奎与被告胡凤全、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3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333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青青:本院受理原告李川与被告张青青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权属约定》协议有效;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程道培、王蓉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诉你夫妇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向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2168号原告向悯与被告韩军、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2725元以及原告租车所花费用13800元;2、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二被告投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一、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苍溪县人民法院唐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2783号原告边小菊诉被告唐斌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罗宗华申请宣告尔古阿牛失踪一案,经查:尔古阿牛,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白驿镇李子垭村8组28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05105406)。申请人称,其妻子尔古阿牛于2001年5月5日以回娘家为由离开申请人家中,自此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0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尔古阿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唐启龙失踪。
苍溪县人民法院郑梅、曹海一: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与被告郑梅、曹海一(2021)川0824民初215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鲜彬:本院受理敦春玉与鲜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敦春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敦春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黄兴亮(510722195406170157):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087号原告王华官与被告黄兴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集资建房合同书》合法有效;2、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并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特36号申请人魏云兴申请宣告其妻张秀容失踪一案,经查:张秀容,女,生于1978年2月17日,汉族,四川三台县西平镇朱君花坟村六组村民,于2005年3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张秀容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胜兰(370683198701265727):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680号原告徐薪与被告陈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90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志华(51070219760221021X)、刘小芳(510823198802223148):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868号原告马加平与被告胡志华、刘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148万元以及从2018年7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2%月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记利息为792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赵荣(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老街150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484号案件,原告唐勇与被告赵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唐勇垫付的费用22805.39元及利息;二、驳回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甘肃省合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233号案件,原告陈勇与被告甘肃省合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甘肃省合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2、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03120元(暂记),资金占有利息9023.37元,共计712143.3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徇(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镇龙湾村614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921号案件,原告李梦君与被告陈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徇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94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徇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军(四川省三台县黎署镇土城村八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634号案件,原告李仲宇与被告李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军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合计165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李军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郑春华(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石桥水观音村(现望柱村)二组30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20号案件,原告陶明贵与被告郑春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陶明贵与被告郑春华离婚;二、婚生女陶锐由原告陶明贵抚养,并由原告陶明贵自行承担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邓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8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被告邓平、罗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提前到期;2.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截止2020年8月30日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57045.64元、积欠利息及罚息4033.31元,共计61078.95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至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原告有权从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50号西城逸景北邸9-1-6-1号的抵押房地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