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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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连:本院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李加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伟借款本金41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周伟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加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冉小露、杨继谋:本院受理季爱华诉冉小露、杨继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甘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杨达: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483号原告范玉与被告杨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玉与被告杨达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范玉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李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号民初3929号原告刘兴洪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14988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到付清为止,利息暂计15000元,合计2299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建清、胡炳超、赵志强: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4126号原告易小洪与被告李建清、胡炳超、赵志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按(2021)川1102民初152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332002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并支付保障金10000元,诉讼费2733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二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周大树:本院受理上诉人余秀群与被上诉人徐永洪、周大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民终4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余秀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商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205号原告廖荣与被告彭商贵及第三人四川九鼎春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商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廖荣欠款本金12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1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廖荣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如止;二、驳回原告廖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1,200元(已由原告廖荣预缴),由被告彭商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江禾: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6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偿还本金、手续费、利息共计206466.83元及之后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夹江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