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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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洪(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1号附8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廖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0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支付租金56336元,并自2017年9月18日起,以5633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234元,由被告廖洪负担2124元,原告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1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杨灏煜: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3民初252号原告余来与被告杨灏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灏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472元;二、被告杨灏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来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9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余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元(已由原告余来预缴),由被告杨灏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四川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安县帝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滔、钱璐诉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50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四川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四川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92669.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欠付货款92669.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为止,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每天按欠付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双山村三社5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05214975):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645号刘发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发美与被告杨家贵离婚;二、婚生子女杨晓东随被告杨家贵生活,原告刘发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生活费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杨晓东的生活费,杨晓东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杨晓东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廖贤飞(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来寺村1组26号,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22422196707076422):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安福与被告廖贤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点(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石顶山村19组1号汪久兵(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808295831):本院受理原告刘利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郭晓阳: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婷与你(2021)川0503民初64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郭晓阳向原告陈玉婷支付劳务工资12,000元,并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玉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211元,原告陈玉婷负担26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郭晓阳: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与你(2021)川0503民初64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郭晓阳向原告李建支付劳务工资50,850元,并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1,117元,由原告李建负担32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郭晓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安才与你(2021)川0503民初63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郭晓阳向原告张安才支付劳务工资54,434元,并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1,161元,原告张安才负担14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郭晓阳: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武与你(2021)川0503民初63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郭晓阳向原告王洪武支付劳务工资35,300元,并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582元,由被告郭晓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肉市街400号 附 76 号 的 刘 健(51052419910607003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382号原告李明彬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彬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明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的(2021)川0682民特8号申请人刘远贵申请宣告李运凤失踪一案。申请人刘远贵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9年结婚,婚后不到两年,李运凤得了病,精神不正常,于1990年5月农忙时离家出走,经多方找寻,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现申请人刘远贵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运凤失踪。下落不明人李运凤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运凤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运凤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运凤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什邡市人民法院段少威: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8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少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17802.76元;二、被告段少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780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理赔款,则上述违约金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段少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814.45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段少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2264号原告德阳市新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清货款14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为止。2、案件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曾德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493号原告刘安林与被告曾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德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刘安林借款1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曾德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詹良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6知民初13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良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3.判令被告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光菊: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光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69.52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吴光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