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3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牟春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33号原告牟方艳诉被告牟春来、李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为:1.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我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罗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受理原告罗朝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罗朝刚归还借款15750元并支付利息(以15750元为本金,利息自2021年3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限被告张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刘宜秋: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罗德菠与你、陈益明、杨建军、胡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王坤: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成凡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罗世良: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郑启福与被告曾祥平、罗世良、何长明、赵国玺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冯雷: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734号原告张兵与被告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张兵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冯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魏仁军:原告杨子庆与被告魏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吴建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469号原告杨树宣诉被告吴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起偿还原告杨树宣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左章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丽梅与被告左章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左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史丽梅车辆代偿款55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