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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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中兴镇夏家坝村8组7号夏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冯宇枫诉被告夏兴华(公民 身 份 证 号 码 :51090219820802667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宇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宋科琼、杨先银:本院受理原告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3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2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唐银平:本院受理原告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陈小林:本院受理(2020)川13民初210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王峰、陈春华、陈小林、庞文健、贾丽萍、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被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7,117.5万元及利息14,651,666.72元;并以1, 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3, 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4, 90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1, 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4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3,7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18.7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二、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被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他项权证号:南房建嘉字第20126065号)所列抵押物及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赔偿律师费22万元;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933元,由被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向你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香泽、米本琼、王琼、李天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省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孝平、毛明柱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高坪区石龙坡红提葡萄专业合作社、叶毅、罗曼、通江县宏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香泽、米本琼、王玉明、李天芹、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繁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留羽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德成、石全富、陈万林、张毅与被告留羽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留羽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何德成、张毅分别支付工程款445419.1元、14847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分 别 以 445419.1 元 、148473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留羽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石全富、陈万林分别支付工程款890838.2元、1484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890838.2元、14847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何德成、张毅、石全富、陈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