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3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魏佼: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34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8日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4978.64元及2020年10月28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案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所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小维: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987号原告徐毅与被告赵小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毅请求与你离婚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恩阳区人民法院花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杨小琼: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245号冯万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万金与被告杨小琼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迪、巴中市启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们与谢丛荣、张文昌、张荣华(2021)川1902民初39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0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浩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392号原告赵旺与被告四川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春明、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结算;2.请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四)、(五)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3.请依法判令被告(三)在应付被告(一)、(二)、(四)、(五)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优先支付前述款项及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许先德: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076号原告何小军与被告许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09:1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谭春蓉: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149号原告邓杨柏与被告谭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09: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瑞: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43号原告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渭南恒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渭南恒升汽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义务和连带责任或者发回重审;2.二审法院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错误;2.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瑞系挂靠关系,事实错误;3.被上述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因未能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免责不能的法律后果。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何荣东(南江县平岗乡铜岭村5社):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8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李洪明起诉要点为: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3650元及利息14000元,合计27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下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马祥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9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诉被告马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电话无法接通,且具体地址不详,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川192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贷款本金 99319.87 元及利息9821.86元(2021年2月24日之前的利息),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偿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7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毛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030号原告邹清雄与被告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邹清雄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截止于2016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112000.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2021年3月25日止。二、驳回原告邹清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安: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容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容欠款1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3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1年1月1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马盛、张林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922民初2414号。原告请求为:1、判令被告马和民、何冬梅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97668.51元、利息24424.47元,本息合计222092.98元;2、判令被告马和民、何冬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3、判令被告马盛、张林芸、胡太勇对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邵克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 民初 2281、2280、1786、1833、2411、2410号原告张中元、何兵书、黄国庭、岳继刚、严文斌与被告邵克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六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张中元运费80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7日至付清时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偿还原告张中元借款69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春节前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原告何兵书货款225027.00元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时止)、偿还原告黄国庭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8500.00元、偿还原告岳继刚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190000.00元、偿还原告严文斌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川19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锋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友富、原审被告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张剑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谭春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941号案件原告朱内付与被告谭春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谭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朱内付劳务款81000元。本案诉讼费1825元,由被告谭春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陈程: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国华借款本金6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建远: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建远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斌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建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军远、王冬菊: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波诉被告李军远、王冬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波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波负担。
平昌县人民法院平昌县慢慢音乐酒吧:杨菊:本院受理原告李居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平昌县慢慢音乐酒吧及其经营者杨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居易支付下欠货款89724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25日起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李居易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8元,由被告平昌县慢慢音乐酒吧及经营者杨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欧仁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剑与被告欧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欧仁杰立即偿还原告陈剑借款1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利率4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欧仁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顺县人民法院周玉凤: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68号原告刘光勇与被告周玉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光勇与被告周玉凤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光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黄业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66号原告袁柱与被告黄业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柱与被告黄业琴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袁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尚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680号原告张莉与被告陈尚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莉与被告陈尚龙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张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家坤、江光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013号原告陈长生与被告刘家坤、江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4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贺元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56号原告沈永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贺元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永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4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2月公布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沈永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贺元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昆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47号原告李方元与被告刘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方元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4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2月公布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刘昆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明钱: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245号原告谢一莲与被告陈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7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按234000元本金从2019年9月22日起算,按73000元本金从2019年10月2日起算,按20000元本金从2019年11月2日起算,均按6%的年利率支付至本金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富世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