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2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181民初835号王波:本院审理原告王维勇与被告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维勇劳务报酬60 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 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713号张京龙:本院受理原告向青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 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837号王波:本院审理原告王维平与被告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维平劳务报酬29 8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案案件受理费5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余小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官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判决:不准予原告王官友与被告余小祥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官友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12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吴文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812号原告陈立与被告吴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溪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夏绍宣: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623号原告张杰与被告夏绍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溪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宿纲丞: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269号原告丹棱县董攀瓷砖销售部与被告宿纲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宿纲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丹棱县董攀瓷砖销售部不当得利款38 6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戴晓东:本院受理上诉人何难与被上诉人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戴晓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芳: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小军与被上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秦伦、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民终5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2元,公告费900元,由朱小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1民终771号重庆华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柳从学、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3 0 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国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与被告杨国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29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来沐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陈龙:本院受理原告萧燕与被告徐全兵、陈龙、成都百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沐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沐川县人民法院李明碧: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新如与被告李明碧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112民初60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周关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269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关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曾和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26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曾和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自群: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787号原告文仁平与被告李自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黎富江:本院受理原告泸州纳溪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黎富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502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黄坭村四组240号 何姗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模连与被告何姗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姗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模连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何姗柳负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何姗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周模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陈长义(510311196510063910)、严明芬(510311196309133948)、车福兵(510521196702037497)、钟俊(510502196610250777)、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10500582197666E):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4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诉被告陈长义、严明芬、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福兵、钟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原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告陈长义、严明芬、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信个借1509132016000400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长义、严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欠款本金254680.38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从2019年8月21日 起 按 信 个 借1509132016000400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254680.38元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福兵、钟俊对被告陈长义、严明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陈长义、严明芬、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福兵、钟俊承担;五、驳回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095元,由被告陈长义、严明芬、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福兵、钟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518号案件,原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沿山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什邡市沿山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3,5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3,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付清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杨梓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333号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梓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7001元及违约金8880元,暂共计65881元;(违约金计算方式:297001*79*0.0003,自2020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57001*61* 0.0004,自2021年2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57001* 0.0001*79,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2月1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已超过90日,违约金标准全部按每日0.000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15: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643号莫兴建、遂宁市河东新区温馨家政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龚树军诉被告莫兴建、遂宁市河东新区温馨家政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81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第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264号谢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杨蓉、谢阳诉被告谢国庆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按份共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慈音寺小区7栋2单元5楼3号(房屋面积104.91平方米)归二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243号王廷国:本院受理原告叶涛诉被告王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并自2016年2月24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本金1000000元*利率24%/年*4.5年=108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截止2021年2月20日为本金100 0000元*利率15.4% *0.5年= 7700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合计2157000元,扣除被告于2021年2月23日给付的40000元利息,被告还应当给付原告本金与利息2117000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柒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周赛媛: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1738号原告吴光华与被告周赛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吴光华诉被告周赛媛离婚,准予离婚;二、驳回原告吴光华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