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刘皓宁、董开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6082号原告张豪与被告韩德、刘皓宁、董开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赔偿原告医药费480元,财产损失18999元,共计1947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