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近日,某食品企业负责人向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致谢,该院为其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成功帮企业修复了征信缺陷。
据悉,该企业曾是该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虽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但企业负责人担心涉诉会对今后企业的融资、信贷产生不良影响。针对当事人的顾虑,承办法官当即告知企业负责人,在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可向法院报备履行情况,法院核实后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随后,该企业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该院承办法官在确认该企业确已履行完毕后,于5月向该企业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就该企业已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予以证明。
据悉,今年1月,该院在妥善化解某小区商品房纠纷系列案后,积极敦促开发商履行160余万元付款义务,80件案件无一进入执行程序。开发商履行付款义务后,该院也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新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官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进入诉讼的个人和企业都会担心涉诉会对其信用带来影响。为此,该院在努力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同时,探索建立了自动履行备案机制。法官在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履行能力的评估判断,裁判文书生效后,在10日内要及时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以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当事人要在履行完毕义务后在10日内向法院报备,由各承办法官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经审核确定义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由承办法官向义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该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助于减少涉诉给对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