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2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艳文:本院受理原告欧建军诉被告刘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建军请求你与刘国华立即偿还借款78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应诉答辩和举证,本案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丹棱县人民法院张兴甫:本院受理原告刘霞与被告张兴甫离婚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川14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霞与被告张兴甫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霞自愿负担(已履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神县人民法院葛燕萍:本院受理(2021)川1425民初483号原告田巧灵与被告葛燕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亦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6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平出,支付时间从离婚之日起到小孩未读书为止。3.位于青神县东街7号附1号3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以便孩子上学。买房被告支付的2万元房款由原告退还给被告,买房的其他外债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临沂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3民初6号原告四川新筑智能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筑智能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鲁运见: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84号原告汪良祥诉被告鲁运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鲁运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良祥借款本金19,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鲁运见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四川金川蓉发畜牧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国凡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45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四川金川蓉发畜牧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国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金川蓉发畜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9,554,032.20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四川金川蓉发畜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3、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国凡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金川蓉发畜牧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谢贵彪: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692号原告眉山市帆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贵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原告建材的欠款91850元,并从法院受理的次日起按照银行同业间拆借利率的4倍支付银行利息至息随本清;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天和30天内。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程治、杨新瑞:本院在执行(2021)川1421执614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仁寿支行与程治、杨新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程治名下位于文林镇奎星街169号附75号76号77号3幢12单元1层75、76、77号(不动产权证号:仁国用 2012 第 6010 号,监证0147137号)市场化商品房、位于文林镇奎星街169号1幢1层号(不动产权证号:仁国用2012第6010号,监证0045985号)市场化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程治名下位于文林镇奎星街169号附75号76号77号3幢12单元1层75、76、77号(不动产权证号:仁国用2012第6010号,监证0147137号)市场化商品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议价通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第五日内书面提交你方的议价建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议价结果,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请在公告期满10日内领取询价结果通知书。若议价及询价均不能,你应在公告期满第十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并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放弃。如拍卖的房屋存在租赁等情况,请在2021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法院将视为无租赁处理。本院将在京东司法拍卖网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网址:http:// auction.jd.com/sifa.html)。
仁寿县人民法院眉山市可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雅县兴江食品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眉山市可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423民初918号],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钢构件包料加工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84000元,返还预付款58000元,共计14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谌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3民初895号原告王桂花与被告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桂花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147号贾开红(142732196911055619):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3民初1147号原告陈秀容与被告贾开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房屋所有权证为彭房权证灵石镇字第P-03033004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彭国用(1998)字第1623号的住房一套,归原告陈秀容所有;被告贾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有协助原告陈秀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义务;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陈秀容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秀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031号林丹:本院受理原告唐磊与被告林丹、田小海及第三人深圳市一二三节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程序裁定、保全裁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孔祥平:本院已受理原告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17720.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对借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4499元。因你本人现住址不明又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2民初292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赵红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彭祖大道二段227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128197212235827):本院受理(2021)川1403民初832号原告张建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川14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建康偿还借款本金11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建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80元,由被告赵红梅负担。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李志林:本院受理的 (2021)川1403民初773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与被告李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为17267.50元,从2021年1月9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点七五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404号杨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及时支付欠款10 000元、诉讼费用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611号王波:本院受理(2021)川1181民初611号朱燕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王波支付拖欠原告朱燕萍材料费、人工费22 634元,并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本金22 6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431号余林: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祝秀英、刘凯、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1民终4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3735号第二项;”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3735号第一项、第三项;”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祝秀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83 506.81元;四、驳回祝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 904元,由刘凯负担1 866元,祝秀英负担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 904元,由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 866元,祝秀英负担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552号宋林泽:本院受理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林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传票、(2021)川1102民初355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555号方杨:本院受理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传票、(2021)川1102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执恢213号乐山市恒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股东(李火军、胡秀英、叶福元、雷隆声、徐晓荣、夏蜀淮、朱晓辉、袁少全、王逎新、陈信、贺文斌、张全生、蔡毅、杨平、陈坤伟、李瑞华、童正庆):本院在执行杨青梅与李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火军持有的乐山恒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29.77%的股权份额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青梅后,申请执行人杨青梅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21.409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股权份额,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金额的债务。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李火军持有的乐山恒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29.77%的股权份额作价521.40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青梅抵偿被执行人李火军所欠相应的债务。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青梅时转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02执恢2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012号刘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刘刚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1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杨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判决:一、被告杨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截止2020年5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396.11元、利息719.29元,并从2020年5月7日起以透支本金9,396.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杨春林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1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张翔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603号原告四川省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四川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翔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将租赁的位于犍为县玉津镇岷江北路95号鹭岛广场24-2-18号商铺(建筑面积116.06平方米)腾退给原告,由被告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腾退前按每天58.03元(月租金1741元÷30天)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2676元,并以626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履约保证金10446元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和利息;3、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802.8元(62676元× 30日×1%);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袁鑫:本院受理(2021)川1112民初537号原告陈勇与被告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何定军:本院受理(2021)川1112民初4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桥支行与被告何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尤健:本院受理原告卢述生与被告尤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126民初604号,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12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张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21号原告廖磊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廖磊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6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燕负担。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夹江县人民法院张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27号原告毛选民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毛选民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燕负担。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夹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