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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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0903民初1856号杨晓俊、梁光兵:本院受理原告冯军与被告杨晓俊、梁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LPR贷款市场公布的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21号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思亮与被告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思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3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 690元,由原告张思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25号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奉菊、黎凤娇与被告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奉菊、黎凤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 3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 620元,由原告奉菊、黎凤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周高春(510921198106079704):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998号原告唐洪与被告周高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2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8号原告杜明强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明强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4号原告蒋爱元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爱元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5号原告蒋勇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勇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7号原告刘智明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智明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0号原告彭红星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红星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58号原告王飞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6原告号王建春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春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3号原告王雪莲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雪莲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59号原告吴海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61号原告杨志军与被告杨国海、罗登学、李超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志军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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