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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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余元清:本院受理原告王锡香、陈洪锦、陈健与被告余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82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元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锡香、陈洪锦、陈健借款86355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支付从2021年3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余元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隆权、谭江华、谭卫东、蔡爱茵、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02民初626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卫东、李隆权、谭江华、李庚、蔡爱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二、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截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487,500元。三,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未付利息48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四、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尚欠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逾期利息)。五、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0元。六、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权以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街5段76号34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7)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585号),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街5段76号19栋3单元102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17)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1041号)的房屋(抵押登记证号为川(2019)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85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五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卫东、李隆权、谭江华、李庚、蔡爱茵对本判决第一至五判项确定的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科房产公司、谭卫东、李隆权、谭江华、李庚、蔡爱茵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雅安汇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肖建:本院受理原告杜朝德与被告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肖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朝德借款36400元;二、驳回原告杜朝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5民初1062号杜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1062号原告肖瑶诉被告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2480号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花坟村1组18号附1号的张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寒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8民初248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界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1002行审11号内江三桥医院:本院受理的(2020)川1002行审11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市区卫医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内市区卫医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行审12号内江三桥医院:本院受理的(2020)川1002行审12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市区卫医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内市区卫医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66号符代信: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秀容诉被告符代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均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1993号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7组175号张先奎:本院受理原告古维学诉被告张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王新艳、邓世轩、邓逊: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隆贵生、邓芳、罗文隆、王晓云、王新艳、邓世轩、邓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民终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52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英、王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002民初15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黄娟娟、欧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229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黄娟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全部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要求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欧燕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娟娟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信用社提出450,000元个人借款申请。2016年12月6日,双方签订编号为 8371132016000439 号《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837120160000427号《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用被告黄娟娟单独所有的位于绥山镇水西门街35号3-16-4的住宅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原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信用社还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被告黄娟娟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信用社提出个人借款支用申请书,立据借款450,000元,执行月利率7.75833‰,借款当日即发放给被告黄娟娟,该笔借款于2018年12月5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0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何万发: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6530号原告周庆胜诉被告周庆政、何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902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庆政、何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庆胜的借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喻壮德: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3614号原告董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熊维东: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3678号原告龙仕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中平: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宋涛: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钟云英、苟洪勇: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圣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吉: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圣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雷林:本院受理原告冯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伟:本院受理原告董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珍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50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珍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和使用合约》;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323.04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1月31日的下欠借款利息1482.64元;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5323.04元在2020年1月3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滞纳金、公告费;四、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6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子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342号原告岳宁与被告赵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子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岳宁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息总额中扣减1800元),利息从2021年1月15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2021年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岳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