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邓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邓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9701.71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3040.03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唐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0273.5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保险费2654.05元;三、判令被告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52927.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9日共计19697.90元)。以上合计72625.54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仁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38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9791元、垃圾费504元、违约金1950元,合计1224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舒雯:本院受理原告谢芳芳诉被告舒雯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176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赵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1日,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石桥一碗水村五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086号案件,原告欧阳秋兰与被告赵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欧阳秋兰与被告赵辉离婚;2、婚生女赵紫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至成年抚养费8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江:本院受理原告蔡爱宁与被告胡江(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新乐伴月村二组04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90222819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蔡爱宁支付货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媛:本院受理原告皮江涛与被告王媛(女,汉族,1994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争胜乡双汇村1组0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121879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皮江涛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余琦、詹瑞、魏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202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余琦、詹瑞偿还本金8790.22元、利息378.91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123.5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9292.69元;3、请求判令魏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瓦房村100号刘太来: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2074号原告冉隆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给付下欠货款3197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张勇:本院受理兰乔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7民终904号案件的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向东:本院受理邓明春诉田斌、韦少华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7民终1021号案件的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071号原告冯文颖诉被告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冯文颖与被告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6日签订的《美福月国际月子会所服务合同》;二、被告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冯文颖支付16540元;三、驳回原告冯文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070号原告邓喜月诉被告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喜月与被告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美福月国际月子会所服务合同》;二、被告四川爱达妃凡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邓喜月支付7200元;三、驳回原告邓喜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定才: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2715号原告李代文诉被告王定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忠林:本院受理(2021)川1702民初2489号案件原告李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年利率24%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字1531号常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宋锦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罗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特41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启容申请宣告严健、彭雪慧失踪一案。申请人罗启容称,严健、彭雪慧从2018年外出务工后一直无法联系二人,严健、彭雪慧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人严健、彭雪慧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严健、彭雪慧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严健、彭雪慧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严健、彭雪慧情况,向本院报告。
万源市人民法院桂福举: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035号原告何小华与被告桂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桂福举偿还建房下欠借款4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电话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宣汉县人民法院周家安: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709号原告李功达与被告周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2、从2020年5月6日至法院判决日止按约定1%计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外出务工,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杨圣刚(513022198511155459):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34号原告王碧与被告杨圣刚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碧与被告杨圣刚离婚;二、子杨航由被告杨圣刚抚养,女杨雪飞由原告王碧抚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程维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459号原告吕昌学与被告程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维兵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吕昌学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利息,并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吕昌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被告程维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郑成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004号原告陈桂花诉被告郑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及时偿还原告现金15万元及逾期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10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郑建:本院受理的原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8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068356.12元(5996356.12+72000元);二、驳回原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毛环绪:本院受理原告石晓野诉被告范刘军、毛环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有:一、由被告毛环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石晓野二手货车货箱订购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石晓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毛环绪负担。你自公告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彭万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左明与被告彭万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姜勇:本院受理原告辜刚与被告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兴文县大河苗族乡东龙泉村七组的曹文吉(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80201141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69号原告叙永县夕阳红公寓与被告曹先均、曹文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9年5月7日签订的《社会老人入住公寓护理服务协议书》;2.判决被告曹先均支付原告2020年1月-8月期间护理服务费用、电费、日用品费用共计20254.96元(8月至解除协议曹先均离开之日的费用按协议书约定按实结付);3.判决被告曹文吉对被告曹先均应支付原告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207号陈清华51052219640205429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07号原告邱青强与被告陈清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0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邱青强门市转让费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陈清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先龙街999号的吴晓红(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03031913)、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西街1组40号的郭启珍(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004242665):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333号原告代进裙诉被告吴晓红、郭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红、郭启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进裙借款本金76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2400元,由被告吴晓红、郭启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汉源县安乐乡鹤梧村3组6号周川钦(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908241177):本院受理原告吕丞良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524民初2218号,原告请求:1.讨回民工工程款6865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2218号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水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汉源县安乐乡鹤梧村3组6号周川钦(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908241177):本院受理原告彭桂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524民初2215号,原告请求:1.讨回民工工程款638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2215号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1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水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汉源县安乐乡鹤梧村3组6号周川钦(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908241177):本院受理原告温尚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524民初2216号,原告请求:1.讨回民工工程款2535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2216号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2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水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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