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周军(510921197708126278)、罗琼英(512901195110111247):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罗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923民初告7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英县人民法院高惠: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382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告许迎春、高惠、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合同提前到期,被告许迎春、高惠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289559.71元、利息6989.32元、罚息123.51元、复利72.94元;2、判令被告许迎春、高惠支付原告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9559.7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125%计算利息,以每个月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复利;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1栋1单元9层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09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徐太山: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903号原告何达忠与被告徐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利息12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特32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心凯申请宣告王桂华失踪一案。申请人张心凯称,王桂华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庭任何人联系,所有亲友均不知道其下落。下落不明人王桂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桂华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桂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桂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宜贵(三台县西平镇顺城街16号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836号原告李久东诉被告张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10时在本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罗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5日,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三秀村五村十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10号案件,原告田燕与被告罗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燕与被告罗强离婚;二、婚生子罗淩枫(2009年7月12日出生)由原告田燕自行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丁陈春(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7日,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营城村二组042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784号案件,原告苗红与被告丁陈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苗红与被告丁陈春离婚;2、婚生子陈武炫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陈武廉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需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政(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平桥乡姜公庙村2组1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583号案件,原告杜银平、杨绍金与被告李中华、陈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中华、陈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杜银平、杨绍金工程欠款296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杜银平、杨绍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423号王泽森:本院受理赵标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424号杨冬:本院受理赵标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1839号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文、何东兵: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1839号金明胜与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文、何东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金明胜归还所欠装机及材料费1764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76400元为基数从2008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9元、公告费900元,共计6699元,由被告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5799元、公告费900元已由原告金明胜垫付,由被告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归还所欠装机及材料费176400元及利息时一并向原告金明胜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028号李伯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盐亭县巨龙镇望江村一组与被告李伯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盐亭县原麻秧乡望江村一社、二社、四社于2008年12月30日分别与被告李伯强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二、由被告李伯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盐亭县巨龙镇望江村一组返还被告李伯强租赁使用的盐亭县原麻秧乡望江村一社土地12.6亩、二社土地12.5亩、四社土地30.855亩;三、由被告李伯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盐亭县巨龙镇望江村一组支付尚欠盐亭县原麻秧乡望江村一社租金计人民币18900元、二社租金计人民币25000元、四社租金计人民币46282.50元,共计租金90182.50元;同时由被告李伯强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9018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被告李伯强负担(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865号黄国忠:本院受理冯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张晓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蒋春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杨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729号原告范玉蕾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1000元,以及为催收此款所产生的费用1500元,共计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956号黄静:本院受理梁红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拒收本院文书,现无法明确你的下落,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3民初95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刘燕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1031号原告杨长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靖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可以由原告自行承担;3.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盐亭县阳光水岸10幢2单元5楼2号的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涉该房产的剩余按揭款由原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杜海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1038号原告刘锋诉你与四川创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创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杜海林共同给付原告刘锋剩余货款2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045号陈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李文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1103号原告陈立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118号刘宗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1118号原告谭云与被告刘宗伟、何开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0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176号杨仕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177号杨仕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贵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龙美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316号韩春元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调解或判令二被告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13647.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昕宗: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341号原告陈参与被告童志刚、绵阳新惠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雄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绵阳鸿泰农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贾昕宗、贾明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清偿四川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460万元及诉讼费21600元;2、判令被告连带清偿(2011)西充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阶段惠农公司应承担的法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息时间从2011年7月30日起至款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14时00分在涪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涪城区文庙街10号附7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杰: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087号原告江聆玉、甘芷铭与被告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起解除;二、限被告刘杰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空租赁物并交付给二原告;三、限被告刘杰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二原告补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的租金35133元及利息。利息从欠缴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88元、财产保全费2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刘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葛蕴萱: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56号原告绵阳天天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蕴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蕴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天天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269元,并承担此款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绵阳天天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葛蕴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高志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85号原告绵阳天天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补玉林、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补玉林向原告支付酒水款7846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补玉林支付律师费7000元;3、判令被告高志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万青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684号原告李斌与被告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佳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姜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绵阳佳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93.49元、罚息77018.56元,共计68202.05元(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另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绵阳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552.77元、罚息8625.60元,共计48178.37元(暂计至2021年3月2日),另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启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启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4248.78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3546.67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标准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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