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淼:
因你与成都宜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2020)川0104民初4539号判决书,成都宜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你方支付人民币152475.53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伍角叁分)(上述金额为成都宜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付你方的剩余购房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公告开庭费用及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后所得)。因你方未领取前述款项,成都宜合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我处申请将该笔款项提存。请你方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1栋1楼1号;联系电话:028-86255556或18380140373)办理提取该笔款项相关手续。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