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0811民特176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金平宣告刘田生失踪一案。申请人刘金平称,刘田生(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11197409073876)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人刘田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田生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田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田生情况,向本院报告。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刘金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875号原告王猛与被告刘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金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下欠原告王猛租赁费278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3日(结算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告刘金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邓熊鑫、孙学林、邓华、张云宝、熊安文、邓小红、邓元志: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千堆雪饮品有限公司、邓熊鑫、孙学林、邓华、张云宝、熊安文、邓小红、邓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802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广 元 分 行 借 款4424799.8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0月31日为621439.19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4424799.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7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2.若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以广利食品和工商抵字(2016)2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概况(附页)登记内容为准】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257万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若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对被告邓熊鑫、孙学林和邓华所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广他证城字第20150 5200 0379;房产证号分别为广房权证城字第C041583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041580号、广房权证城C字第15820号)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如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千堆雪饮品有限公司、邓熊鑫、孙学林、邓华、张云宝、熊安文、邓小红、邓元志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1.00元,由被告四川世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赵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774号原告方美远与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美远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郑国勇、鲁秀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196号原告彭彪与被告郑国勇、鲁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98088.33元(从借款之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合计248088.33元。从2021年6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偿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开封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唐序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20号原告舒金梅与被告贾胜清、罗利华、唐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胜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舒金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1884.80元;二、驳回原告舒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本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42号原告张国利与被告王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国利支付货款31837.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83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00元,由被告王本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奇孝: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385号原告四川省剑阁县元山初级中学校诉被告王奇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支付原告租金7246.50元。因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被告王奇孝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元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李国虎: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342号原告陈艳诉被告李国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离婚、各抚养一个子女。因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元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黄旭: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091号原告李凌与被告黄旭、成都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业举: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609号原告刘玉与被告王业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3199号2栋1单元16层1603号住宅【不动产单元号:510112003005GB00039F00020 120】归原告刘玉所有,限被告王业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150元,由原告刘玉负担(已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阳代其:本院受理申请人阳洋申请被申请人阳代其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阳代其于1997年3月外出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24年。下落不明人阳代其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阳代其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阳代其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阳代其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安岳县人民法院杨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570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先勇、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先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杨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在2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杜先勇、杨英提供抵押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荣华街7号2幢附12号住宅(房权证号 :乐 至 县 房 权 证 字 第200702638号,建筑面积91.57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杜先勇、杨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宋永、白玖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981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永、白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宋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218.72元及全部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620.32元已给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白玖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四川易莱优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冯泽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019号原告余武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1年开始随被告在外务工,从2012年开始,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元月3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8, 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11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李小洪:本院受理原告章核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4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罗勇:本院受理原告汤小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乔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周正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罗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曹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应碧诉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河舒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阳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诉前调2340号原告刘德芬与被告阳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金坪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郑礼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1078号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839号胡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4民初447号卢元连:本院受理原告罗世全与被告卢元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罗世全与被告卢元连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世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卢元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4民初945号郭云富: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云、陈小刚、陈鹏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