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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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赵大春、杨仕连:本院受理邹林宏诉赵大春、杨仕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3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一忠诉被告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鑫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别果果诉被告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鑫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小飞诉被告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鑫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朱立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507号原告余洪树与被告朱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洪树借款120,000元,并从2020年10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江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执异3号申请人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超、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鑫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江超为(2021)川1123执47号案件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刘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293号原告周圆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圆林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8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4.15%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圆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犍为县人民法院胡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828号原告犍为县泉水费元军轮胎修理店、李学芬与被告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及资金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石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犍为县人民法院杨秀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519号案件原告陈建彪与被告杨秀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汪小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248号原告李琼与被告汪小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琼与被告汪小清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张建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394号原告徐容与被告张建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容与被告张建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徐容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刘明学: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587号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刘明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刘明学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徐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190号赵强: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2190号原告熊友翠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512号赵明福: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3512号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4: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613号曾建琼: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3613号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素明、曾建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615号周开荣: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3615号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开荣、王伦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号民初3605号啥玛石布: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3605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吴祥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蔡志强诉被告四川齐峰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啥玛石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钢管扣件及其他配件的租赁费2460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360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954号晁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3954号原告乐山金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晁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1)川1102民初3954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王霖: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号民初4154号陈国友诉王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另外5万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2万元,共暂计3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301号赖光琴、黄权诗、黄小波、万明盛: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光琴、黄权诗、黄小波、万明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启惠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133民初32号原告阿洛拉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上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阿洛拉子与被告四川启惠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启惠融达一站式服务协议书》和《补充协议》;2.被告四川启惠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阿洛拉子共计76000元及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阿洛拉子承担700元,被告四川启惠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1133民特37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川1133民特37号申请人管学强申请宣告管学平失踪一案。申请人管学强称,管学平外出打工失踪30余年,至今与家人再无联系,通过亲友并亲自四处寻找,毫无音讯,下落不明早已经超过10年。下落不明人管学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管学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管学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管学平情况,向本院报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罗加成:本院受理上诉人许世成与被上诉人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明容:本院受理(2021)川1129民初521号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程明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诉讼请求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罗桂林(511011198701295056):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105号原告吴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胜伟(511002195609260619):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453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王昌菊(511002196409152220):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800号原告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倪青荣(511002197103150032):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9号原告陈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433、436、439号凌勇、徐井英、李艳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433、436、4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诉凌勇、徐井英、李艳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2021)川1002民初433、43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凌勇、徐井英、李艳丽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和保险费合计33,875.32元、39, 405.20元、57,150.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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