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思伟: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3138号原告杨玉泉诉你(单位)及张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明虎: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国权货款5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明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张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瑞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小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金兰街道新店子村4组45号陈明德(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20322127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626号原告赵开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236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份起每月300元直至清偿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西街999号的李强腾(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70719613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751号原告叙永县隆骏门窗经营部诉被告李强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货款清偿时止,利息从2020年9月10日以货款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时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正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红星村3组 林元海(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7509151210):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4民初1596号原告叙永县勇创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元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叙永县勇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买卖合同欠款150303.60元,并从2020年6月15日起以150303.6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叙永县勇创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被告林元海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叙永县勇创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上诉期内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金贵村三社62号的刘扬金(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0401189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312号汤小芸诉被告刘扬金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小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五桂元村四社89号的晚孝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0321199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675号原告马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逾期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8个月本息合计696000元,余下利息以1月22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马岭镇紫阳村六社10号的潘洪波(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0428102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272号林小松诉被告潘洪波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小松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邓志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1865号原告周元庆与被告邓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四合村三社47号刘孝彬(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0116415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148号原告肖泽英、王飞、王容与被告刘孝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立石镇立石路999号附314号王强:原告夏艳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9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夏艳归还借款本金91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9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夏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民终447号管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琴及你、原审第三人费瑞青、姚有平、周定远、高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民终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2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黄坭镇兴安村3组24号的邹堂美(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810096040):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庆强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与原告非婚生子女徐浩郴、徐世武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从2020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2.请求判决徐浩郴、徐世武的抚养权归被告,由原告每月承担徐浩郴、徐世武抚养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夏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5民终512号上诉人王元何与被上诉人毛贤兵、连小伟及你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思兰: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31号案件,原告杜宇与被告李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思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200元,并从2020年12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付利息至该款项偿完为止;二、案件受理费9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思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黄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2329号原告南充鸿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超于2010年11月6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3月5日租金99637.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963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钢管170.0米、扣件2269颗,其未退还物资使用费从2021年3月5日起支付至退清或赔偿清为止(钢管每米每天0.01元、扣件每个每天0.01元),如不能退还物资,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6165.5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黄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李小洪、李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沈前秀、向玉国、向玉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4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李小洪、李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梁宗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3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