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莞秀芳(女,彝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前锋镇栏杆桥村四组):本院受理原告代治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治成与被告莞秀芳离婚;婚生子戴宇浩由原告代治成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路: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易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祖海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723号】,在上诉期内原告四川易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1)川079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祖海向上诉人偿还借款4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杨祖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陈文: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凯顺汽车配件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配件货款4742元。事实及理由:被告2019年全年配件款尚未结清,余欠货款47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柏晓春:受理原告蒋开荣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39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蒋开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蒋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杨路: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易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祖海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72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四川易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826元,由四川易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王光鸿:本院受理原告吉维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刘云、宋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终1512号上黄小龙与蒙攀钢、刘云、宋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黄小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邓大山、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初77号原告南充市桃鑫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锦、第三人邓大山、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9: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坚、杜浪: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终1759号上诉人梁进与被上诉人冯春梅、原审被告陈坚、杜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499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9: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高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初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70855号“”、第8753289号“”、第14744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郑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朝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立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张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杨立科货款14, 68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4,686元为基数,从200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立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朝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安县人民法院何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刘光润:本院受理原告唐志凌与被告刘光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秦通富、唐永红:本院受理原告邓碧君、杜春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秦通富、唐永红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30万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7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告知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宵: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3676号原告任震霖与被告罗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陶: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431号原告周凤与被告刘陶、杜茂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凤借款13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刘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韩胜: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31号原告四川文华汇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告韩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文华汇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告韩胜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一;二、被告韩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文华汇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支付余欠的租金23025.36元并补交2018年2月的租金7240.68元;三、驳回原告四川文华汇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韩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成都瑞祥恒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2499号原告贾梁、代萍诉你与四川航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3814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814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4民初82号王培根、曹兴惠: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成都华丽达鞋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蓝盾鞋业有限公司、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邓履成、曹兰、王培根、邓朝阳、曹兴惠、曹晓娇、邓英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759号武艺(510106197606264437):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金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居住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川14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四川金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商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5民初260号原告冷仲清与被告商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300元及相应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汉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商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5民初259号原告冷志清与被告商建平、商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6770元及相应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汉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陈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3民初1576号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小明工程款3, 940,345.75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3,143,328.46元(3, 940,345.75元-797,017.2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13日;以本金3,621, 538.83 元(3,143,328.46 元 + 797,017.29元×60%)为基数从2019年7月14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3,621,538.83元(3,143, 328.46元+797,017.29元×60%)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以本金3,940, 345.75 元(3,143,328.46 元 + 797,017.29 元 × 60% + 797, 017.29元×40%)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李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计38,323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43,323元,由被告陈建和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李庚建、衡东洣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洪全与被执行人李庚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衡东洣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洪雅县人民法院何斌:本院在执行陈正林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锦绣路126号9栋1单元34楼6号(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510114008017GB00024F00120 100;房屋权证0402436、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883418,新都国用(2012)第3137号)房屋一套。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既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并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放弃。
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44号周卓福: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44号原告徐照清与被告周卓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胡雪英:本院受理原告卢丛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卢丛福与被告胡雪英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雷晓琴、刘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居卫与被告雷晓琴、刘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国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安与被告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蓉与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奇海:本院受理的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宏伟建材厂与被告陈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隆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287号原告王惠勤与被告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兰元福: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72号原告吴金菊与被告兰元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熊锐: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217号原告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诉被告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康达建材工业(集团)公司,第三人熊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所欠医疗费用418691.77及利息(利息以418691.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本案判决生效至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四川康达建材工业(集团)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零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2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透支本金43, 978.20元、截止2021年5月27日的透支利息35,716.48元以及2021年5月28日起的透支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国友:本院受理原告胡良聪诉被告李国友、贵州佳箕鑫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2021民初21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李国友退还原告工程安全保证金1500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4500元;2.判令贵州佳箕鑫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连带偿还150000元及利息4500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岳县人民法院杨思礼:本院受理原告杨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2021民初24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