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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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董建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1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董建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及保险代偿款25963.7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2596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建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3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熊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熊峰、罗芝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及保险代偿款31395.8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1395.8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30元。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程良斌、谭秀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程良斌、谭秀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及保险代偿款30890.04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58583.0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30元。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被告程良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肖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2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肖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及保险代偿款30890.04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0890.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30元。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欧: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向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及保险代偿款34474.79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4474.7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向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30元。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廖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廖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及保险代偿款22689.76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22689.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30元。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华、绵阳贝雅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513号原告杨涛与被告王华、绵阳贝雅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退股协议书上所指定的150000元及合同逾期后产生的资金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11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624号原告绵阳市悠游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在职期间收客户欠款共计57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段物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26号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物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943.73元及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违约金500元,合计4443.7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3月21日全部借款本息合计306480.99 元( 其 中 本 金291808.29元、欠息13983.36元、罚息294.10元、复息395.24元);三、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3月22日以后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息以欠息金额为基数,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复息利率计算);四、判令原告有权从被告位于绵阳涪城区跃进路北段83号长虹世纪城二期23栋1单元9楼2号的房地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五、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伍健、林曦: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58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健、林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伍健偿还借款本金 621 万元及利息4588627.5元;2、判令被告林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担保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泽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80号原告刘小华与被告蒋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金花、绵阳蜗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办理的(2021)川0703执异61号案件,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曾亚楠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唐金花为(2020)川0703执24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我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裁定,裁定:追加唐金花为(2020)川0703执24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7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优易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惠安商贸经营部诉被告马浦林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2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1、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1626.96元,并按年利率15.4%给付该款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33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32元,由你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梁清华(510722661009486):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33号原告何朝中与梁清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朝中与梁清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戴岳昌(430423195804274015):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593号原告蓝彩云与被告戴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利率按照每月0.86%计算,直至实际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志兵(510722199305164717):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47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李志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134.07元、律师费15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1448.57元,并从2020年9月10日起以26134.08元为基数按照0.5‰/日的标准计算后续违约金至26134.08元付清之日止;2、驳回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455号习丹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习丹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其截止2021年1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468.83元、利息614.66元、费用4110.08元,并承担所欠本金11468.83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189号赵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丰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赵晓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李丰玉借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