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002民初1507号内江市双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蒲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财产损害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追加你为被告,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97号常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597号原告项琍、区松盛与被告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内江市临江路528号556栋13层附3号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15号杨光勇: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豪居房屋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杨光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002民初1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2079号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8民初2079号原告李慎志与被告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杜北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946号原告曹仁聪诉被告杜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杜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仁聪劳务工资7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杜北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917号原告李正勇、张克勇诉被告李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正勇、张克勇劳务工资468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46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汪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655号原告赵以芳诉被告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以芳劳务工资621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3.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汪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宗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257号原告何仕泉、何林峰、王俊诉李宗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4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1时在本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王立帮: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828号原告长武腾达木业诉王立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9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文鹏程: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252号原告杨东诉文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廖永明、曹元华(南江县下两镇碓盘村1社):本院受理原告吴跃荣、文波、文思海、文靖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永民、曹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支付代为偿还借款578000.00元;二、被告廖永民、曹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支付房屋差价的损失226681.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董绍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796号原告夏梅华诉董绍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之女董燕由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彭学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930号原告赵光平与被告彭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从2021年5月10日起以3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南充卓越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民终662号上诉人向秀华及上诉人通江县麻石镇中心小学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民终66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保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刘陈: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001号原告李献与被告李刘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献请求被告李刘陈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12341元及资金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李刘陈: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002号原告蒋彬与被告李刘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彬请求被告李刘陈立即支付劳务费用938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彭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007号原告杨青松与被告彭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青松请求被告彭鹏立即支付挖机租赁费用17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吴和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008号原告曾燕与被告吴和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燕请求与被告吴和平离婚及婚生子吴文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刘渝: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896号原告赵社昌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社昌请求判令你立即支付房屋租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193号罗练: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2.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632.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875%计算,2020年2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118元(具体以发票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公告等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何寿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108号原告易定根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四)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