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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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光伟: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3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王绍才:本院受理(2021)川3434民初712号原告蒋成彦诉被告王绍才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童德霞、唐启贵:本院受理(2021)川3434民初595号原告莫洛阿比木诉被告童德霞、唐启贵明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韩兵:原告花定萱与被告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开庭材料。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刘昌凯: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425号原告罗玉与被告李祖辉、刘昌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玉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以本金2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庭审直播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第951号王进洪:本院在受理蔡大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审判员谢松甫无法继续审判工作,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陈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丽、人民陪审员黄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曾开学:本院受理原告缪德发诉被告曾开学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27民初6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成都抗疏力科技有限公司、夏运成、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马维洲诉被告成都抗疏力科技有限公司、夏运成、夏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陶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2073号原告顾明刚与被告陶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00 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陈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6民初1190号原告罗玉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桥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杨开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梅与被告杨开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嘎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汪涛:本院受理杨雾郊与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荥经县人民法院张罗骁: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2民初554号原告何平旭与被告张罗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荥经县人民法院苗艳菊: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2504号原告余德义与被告苗艳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周朝全、蒲长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向军仁与被告杨琦、周朝全、何启东、胡斌、彭德清、蒲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苏小丁(曾用名苏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43号原告韩继均与被告苏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宋健:本院受理(2020)川0802民初3785号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李智梅与第三人宋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川080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汤巧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844号原告杨广英诉被告汤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0298元,同时判令被告从2020年9月22日欠款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严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233号原告杨玉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剑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宁明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256号原告姚仕胜、罗建平与被告宁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8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武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赵光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418号原告贵州金蛋互联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鹰鹏物流有限公司、赵光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63449.39元;2.请求人民法院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5时在武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冯海洋、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12号原告郑建宁与被告冯海洋、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海洋、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9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郭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718号原告兰学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你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整;2.判决你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廖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小丽、审判员马文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529号黄永全、周永宣: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全、周永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黄永全、周永宣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53125‰计算至还清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黄永全、周永宣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527号蔡云禄: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云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蔡云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2月8日按约定利率7.5‰计算,逾期后的2017年2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至还清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526号唐添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添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洪绍富之间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自2021年1月6日到期;二、限被告唐添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2019年6月21日至2021年1月6日按约定利率6.1354‰计算,逾期后的2021年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9.2031‰计算至还清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2250元,由被告唐添淑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罗修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1065号原告张汉荣与被告罗修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挖机损失19226元及本案全部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10民初28号内江市万家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天乙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林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川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资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随案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邓盈: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川与你、任俊宇(2021)川1011民初131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邓盈偿还原告劳务费用、垫付货款及应报销费用27019.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319.19元(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月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1月10日),被告任俊宇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双才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王莉娟:本院受理原告张译天与你(2021)川1011民初15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双才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段治康:本院受理原告何向阳、向崇义与你(2021)川1011民初1578号、1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唐俊明与你(2021)川1011民初158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何向阳借款0.5万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向崇义2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年利息15.4%自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偿还原告唐俊明工资1.20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下午15时,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15时在双才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447号刘良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447号原告李继寿与被告刘良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继寿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