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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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21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赵振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756.84元、利息9641.87元、违约金3007.08元;后期利息、违约金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信用卡合约计付至本息付清时止;2、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王鹰:本院受理(2021)川1922民初350号原告王鹏与被告王鹰、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王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鹏支付劳务费244275.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的方式:以244275.4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4.00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6984.00元,由被告王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梦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529号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心木门经营部与被告张梦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梦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心木门经营部支付欠款2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秦发坤: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397号原告何菊与被告秦发坤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邓永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472号原告南江县废渣综合利用厂与被告邓永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筑材料款209479.90元,并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岳青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43号原告王燕与被告岳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岳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岳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王鹰: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350号原告王鹏诉被告王鹰、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王鹏申请财产保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3000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一年;二、对案外人雍力名下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和谐巷34号(侨兴名苑B栋)房屋一套(川[2017])达川区不动产权第001576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起计算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申请人王鹏已预交,由败诉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杨健: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25号原告柏刚诉被告杨健、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柏刚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自2021年5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柏刚请求被告鲜丽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邓勇: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2021)川1903民特13号申请人邓泽明、屈兴连申请宣布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邓泽明、屈兴连称邓勇系二申请人之子,男,汉族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701197906063411,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三星乡大元村206号,于2001年5月3日外出后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邓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邓勇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邓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邓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梁凤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682号原告何桂莲与被告梁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巴州区威尼斯酒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民终305号上诉人王建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巴州区威尼斯酒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上诉人王建德支付下欠货款32626.00元(已支付的3500.00元货款,在履行时予以冲减)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息方式为: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照标准,以下欠29126.00元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2021年1月27日之日止;对已支付的3500元货款,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2021年1月27日止)。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保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松柏: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3547号陈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00号原告李志平与被告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郭浩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87号原告平昌县杰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浩明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平昌县杰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4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清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1417号原告孙茂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毅: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杜志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偿清时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李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孙国荃: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41号原告郭佳平与被告孙国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孙本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佳平偿还借款5000元。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王朝伦: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3民初4430号原告程行学与被告王朝伦、夏蓉、王晓杰、刘德元合同纠纷、反诉原告王晓杰、刘德元反诉反诉被告程行学、第三人王朝伦、夏蓉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朝伦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程行学履约保证金240万元。二、驳回原告程行学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王晓杰、刘德元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王朝伦负担;反诉费26000元,由反诉原告王晓杰、刘德元共同负担。
平昌县人民法院肖清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86号原告平昌县杰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肖清平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平昌县杰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67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严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靳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严和平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靳菁人民币12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严和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蒲君秀: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813号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君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罗林偿还借款8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许英: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94号何成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成林与被告许英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子何平安由原告何成林抚养成年,被告许英自2021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何平安当月抚养费1000元至何平安18周岁时止,该款由原告何成林代领;被告许英有探视何平安的权利,原告何成林有协助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颜聪: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476号原告邓丁瑞诉被告颜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颜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邓丁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8月2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从2020年1月1日起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超: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981号原告赵加全与被告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周荣华:本院受理(2021)川1903民初958号原告刘成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次子刘德浩由我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玉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李勇、曹秀芸: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985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勇、曹秀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钱泽、贺隆冬: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983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泽、贺隆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董乾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670号案件原告黄琛与被告董乾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董乾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黄琛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时间止)。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董乾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龙德福、林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230号原告潘春芳与被告龙德福、林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赶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邓勇、邓原:本院受理(2021)川1922民初1269号原告吴开常诉被告邓勇、邓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邓勇、邓原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南江县菲泽砖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锦达恒盛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922民初2247号。原告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煤款59866.00元及欠款利息,欠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厂无人经营,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冯新华、岳智: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981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新华、岳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映华、张学会、张小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98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映华、张学会、张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闫芙蓉、唐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98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芙蓉、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754号原告雷胜江与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第三人四川美茗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雷胜江民工两金前置费用68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6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算至付清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对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返还民工两金前置费用680万元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470号原告李原宏与被告李蓉、罗军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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