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遵元:本院受理原告赵洪平与被告陈遵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遵元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白拉尔哈:本院受理原告姚永军诉被告白拉尔哈、周生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昌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志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534号原告陈美林与你们以及西昌市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27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众意(成都)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984号原告黄英诉被告众意(成都)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峰、田太莉:案号(2021)川3401民初21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诉被告李峰、田太莉、黄科、吴丽萍、赵小雁、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峰、田太莉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郭远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本祥诉被告郭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17年11月至现在的利息(按3分利息计算);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唐科: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166号原告罗国炜与被告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国炜请求被告唐科归还借款本金80 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论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西昌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永成: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分理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南泰实业有限公司、乔凯明、关成义、喻伦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汪勇与被上诉人周林、乔凯明、游华杰、叶国林、陈大伟、四川南泰实业有限公司、关成义,及原审被告王虹、喻伦刚、黄昌林、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王世春:本院受理原告张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18号原告王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142.6万元,并同时支付借款本金142.6万元自2017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朱朝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465号原告武光早与被告西昌市朝华汽车修理厂、朱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昌市朝华汽车修理厂、朱朝华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武光早劳动报酬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西昌市朝华汽车修理厂、朱朝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石国焕:本院受理(2021)川3426民初1167号原告李兴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婚生2个子女的抚养费每月每人600元,2个子女每月共计12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嘎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肖兰均:本院受理原告黄初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3426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兰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原告黄初龙支付50 000.00元挖掘机租赁费;二、驳回原告黄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李世丰:本院受理(2021)川3428民初217号原告阿加木支、阿说友阿木诉被告肖福、李世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普格县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普格县人民法院李华贵:本院受理(2021)川3428民初300号原告付明伍诉被告李华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普格县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普格县人民法院杨少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2263号原告会理县佑富农饲料门市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方向原告支付饲料款人民币45 500;2、判令你方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45 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4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的资金占用利息;3、由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10时在鹿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高同: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学兵与被告高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漆坤龙: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332号原告苏拉提诉你、何业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覃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29民初20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布拖县人民法院杨文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3435民初325号原告甘洛县鑫诚架管租赁店诉被告杨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材料款50 75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付清该款为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坝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洛县人民法院仲文成: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首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文成、何东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洛县人民法院胡友清:本院受理原告周堂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3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王君:本院受理的(2020)川3434民初611号原告吉古五牛莫、沙马有古木等七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还清借款2.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7日早上九点半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龙小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坤芳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借款利息67,200元,以及2020年02月20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2月20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王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48元,由原告负担7, 988元,由你负担6,660元。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富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王昱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352号原告邓文运与被告王昱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昱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文运支付烤瓷牙剩余费用2020元、交通费16元、照相馆拍照费用36元;二、驳回原告邓文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邓文运承担50元、被告王昱文承担3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昱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涪城区维斯特服装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91号原告季成成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维斯特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2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9:3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坤蓬: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0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坤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4644.9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保险费2026.69元;三、判令被告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6671.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10日共计14081.9元)。以上合计50753.51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红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0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红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3284.3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保险费2533.33元;三、判令被告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5817.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10日共计15834.59元)。以上合计61652.27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钟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17号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7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①以276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5535.9元;②以276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为28654.43元,利息共计34190.33元,本息合计310985.33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薛茂林、徐东: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2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6340.17元及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我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刘小军(三台县高堰乡常乐街33号人):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4549号原告刘从润诉被告杨德兴、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德兴、刘小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偿还原告刘从润借款45000元。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447号蒲绍万、刘娅君: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判要点:一、限被告蒲绍万、刘娅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1616.06元及资金利息(其中31442.06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140000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174元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由被告蒲绍万、刘娅君承担。(原告垫交部分,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