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薛明芳、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26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薛明芳、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周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27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周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程远、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2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程远、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王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29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王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罗军程、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0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罗军程、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邱林娟、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1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邱林娟、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金海清、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2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金海清、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溪、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陈溪、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赵天奇、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4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赵天奇、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郭宏彬、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5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郭宏彬、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邹鑫蔷、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6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邹鑫蔷、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李文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7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李文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郑定洲、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3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郑定洲、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朱先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4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朱先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庆万家弘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倪赶生:本院受理原告罗芳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勇、邓勇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邓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96元、垃圾清运费468元、滞纳金169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岩与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8970元(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四倍(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所有借款本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苴却砚厂:本院受理攀枝花市西区攀西福利防腐暖通化工厂诉攀枝花市苴却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魏熙正:本院受理(2020)川0402民初3270号原告刘广、聂磊与被告黄天才、魏熙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倪志华、刘碧燕、杨霞、赵鹤、李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倪志华、刘碧燕、杨霞、赵鹤、李婧信用卡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谢树鑫: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95号原告邓克英诉被告谢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董伟、周政: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11号原告黄晨与被告董伟、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董伟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黄晨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黄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75元,由董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建荣、王涛: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363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荣、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778元、垃圾清运费468元、滞纳金1573.8元,合计6819.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蒋元忠:本院受理原告邓瑞花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1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河舒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宋宇:本院(2021)川1325民初1259、1260号马旭东、李一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刘斌、罗婷婷:本院受理原告罗藤、徐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杨君:本院受理原告任小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陈洪:本院受理原告陈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2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河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周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3679号原告喻强与被告周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喻万洪和女喻梦欣随原告居住生活,由被告支付一个孩子的生活费1200元/月;3.赔偿原告的损失2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131号原告胡静华诉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静华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之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9号余卫:本院受理原告牟洪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7号昭通市三艾有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邓勋涛、邓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兰诉被告昭通市三艾有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邓勋涛、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7号宜宾市叙州区美和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建波):原告罗小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川152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6号宜宾市叙州区美和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建波):原告喻翠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川15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唐秀林:本院受理原告唐元平与被告唐林琼、唐秀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27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梁国华、冯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632号原告冯昌海诉梁国华、冯彬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梁国华从2020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冯昌海扶养费500元;2.被告冯彬从2020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冯昌海赡养费500元;3.被告梁国华、冯彬对原告冯昌海从2020年8月起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凭票据各承担一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赵代如: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截止诉讼日的利息2142.66元及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汪正富:本院受理原告母泽平与被告汪正富、李召才(2021)川0824民初173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母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60000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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