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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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成荣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为原告范成荣办理京瑞财富中心-义乌国际商品城1栋1-13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证产生的税费在10,684元范围内由被告承担,超出部分由原告承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34元,由原告负担980元,被告负担15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成都信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波: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2898号原告德阳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法官廉洁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9月1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九龙县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22号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常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201号原告李松志与被告常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李征远、李睿恒由原告李松志抚养,被告常霞承担二子生活费每人每月各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共同财产坐落于富世镇钟秀路东段327号门面房折抵银行贷款后,余款偿还原告父亲的借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次性诉讼事项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高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522号原告高泽仁与被告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给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9月2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舒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19号原告周明芳与被告舒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为182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27元,由原告周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舒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19号原告周明芳与被告舒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为182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27元,由原告周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熊学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172号原告张同根与被告熊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起至还清款止以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1945号张召运:本院受理原告苏明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35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6%从2015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8日,利息为58743元)。以上两项合计2423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志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2082号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支行与肖志强、蒋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肖志强、蒋友珍向原告偿还本金85000元及利息、罚息29266.9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谢小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547号原告李秀英与被告谢小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唐显勤: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124号原告刘昌凤与被告唐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唐显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刘昌凤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唐显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民初60号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张田、刘文旭、张寒梅、刘永峰:本院受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刘敬君、张田、刘文旭、张寒梅、刘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20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14,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5,889.602. 07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1日)及2020年10月21日以后出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以147,889,602.0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支付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4)第BA502463号、面积13970. 33平方米;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4)第BA112464号、面积为22904. 23平方米]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张田、刘敬君在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出质股权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200,000元;五、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张田、刘敬君、刘文旭、张寒梅、刘永锋对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第一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520元,由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弘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张田、刘敬君、刘文旭、张寒梅、刘永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有尔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正涛、何刚、赵思美: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成都有尔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正涛、何刚、赵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20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有尔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6%上浮50%的计算标准,自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从欠付利息之次月起,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有尔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5999999元及利息(利息以5999999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有尔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正涛、何刚、赵思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3276元,由被告成都有尔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正涛、何刚、赵思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俊: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1900号原告王建波与被告张俊合同纠纷一案,王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吃住的费用共计31296元;2.判决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张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及(2021)川2022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良安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张俊: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1900号原告王建波与被告张俊合同纠纷一案,王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吃住的费用共计31296元;2.判决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张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及(2021)川2022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良安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宗伦:原告纪定平与被告郭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027号陈元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元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川2002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炜: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69号原告周鹏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20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鹏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公告期限为60日,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张博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113号原告李汶与被告张博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311号王昌奎: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曾跃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25号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曾跃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跃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7248.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简阳民破字第2-1号因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无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该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裁定终结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简阳市人民法院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180民初4066号原告四川天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核国农(成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天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工程补偿款218,000元;二、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天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阳市人民法院段息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509号简阳市廷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阳市廷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段息刚支付拖欠的租金、律师费等共计约2,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适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简阳市人民法院新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胡远英: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1345号原告何中清与被告胡远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特346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申请人黄婷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黄婷婷称,魏运超(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812055719)系黄婷婷的配偶,魏运超于2014年8月18日乘坐藏AL1612号车前往林芝时发生事故,该乘坐车辆坠入河中,2015年2月14日,西藏工布江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运超失踪,且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魏运超本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魏运超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魏运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魏运超情况,向本院报告。
简阳市人民法院唐世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572号原告干琼英与被告唐世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984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蒋怀初:本院已受理(2021)川13民初137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怀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建波: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宣诉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6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23日下午15: 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陈小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开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准予原告王开龙与被告陈小利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皇华镇黑竹村二组64号的袁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38号原告叙永县长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喻寺周堰村四组103号刘中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县平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中平欠原告泸县平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款668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刘中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