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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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乾本:本院已受理原告谢先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2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原告经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巩才胜:原告赵兴斌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川0781民774号民事判块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巩才胜于本判决生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赵兴斌支付下欠的劳务费8525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该劳务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巩才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油市人民法院陈弟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民终2842号徐小平,冉德明与韩俊彬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民终28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振静: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呈军、刘明与被上诉人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捷车神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振静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包振静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07民终3225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裁判要点: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捷车神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杨呈军、刘明场地费用36.5万元,并应以36.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6月23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四、本判决第三项判令绵阳易捷车神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由包振静连带承担;五、驳回杨呈军、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44.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345元,合计5789.5元,由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捷车神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振静共同负担3261.5元;杨呈军、刘明负担1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捷车神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振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莉:本院受理上诉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莉、原审第三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民终1599号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顺延)上午9点30分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达世忠(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6日,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同德玉仙村7组11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127号案件,原告胡建中与被告达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达世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1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绵阳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001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德康整体家居定制馆(简称德康家居定制馆)与被告绵阳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绵阳阔达公司)、张科、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绵阳阔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德康家居定制馆支付货款242970元,并以2429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资金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之日给付货款本息,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被告张科、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绵阳阔达公司就上列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6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绵阳阔达公司、张科、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雷有锡: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91号原告王春全与被告陈治美、雷有锡、文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治美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85119.4元人民币;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治美承担。陈治美追加雷有锡、文勋请求由雷有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审理情况判令文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彩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47号原告郭成俊与被告张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彩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成俊支付货款人民币12795元,并承担以12795元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利息:1、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给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2元,由被告张彩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高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199号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高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02100.8元及该笔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1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余大法、徐惠: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09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大法、徐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139元、垃圾费432元及违约金162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魏聪: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124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288元、生活垃圾费576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8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尹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364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占道停车费用9090元和利息(以909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8875.92元、保费3344.03元及以该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家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邓家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8777.21元、保费3040元及以该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红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7595.02元、保费1814.96元及以该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52号原告王彦茹与被告曾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本金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孙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130号原告梅小云与被告孙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民工工资62434元;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保证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以724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叁迪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216号原告四川汇味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叁迪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餐费2694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573.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宝平:本院受理(2021)川0793民初886号原告孙桂英诉被告刘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l.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壹万肆仟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壹佰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费、外出录访生活费等叁佰元整。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范洋:本院受理(2021)川0793民初204号原告绵阳市经开区桃源烟酒副食店与被告范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绵阳市经开区桃源烟酒副食店偿还借款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洋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陈德云:本院受理(2021)川0793民初127号原告王志伟诉被告陈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志伟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4日起按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德云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杨天: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2655号原告李波诉杨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自2020年4月29日起诉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15.4%的相应利息;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限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713号原告四川精仲艺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179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4749.9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5日);3、本案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邕: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7民初260号原告尹琴诉被告刘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琴与被告刘邕离婚;二、婚生子尹恩祺、尹源骏由原告尹琴抚养,被告刘邕从2021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尹恩祺抚养费600元、给付尹源骏抚养费60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此款定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三、婚生子尹恩祺、尹源骏从2021年6月1日起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刘邕承担50%,至尹恩祺、尹源骏独立生活时止。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尹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