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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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祖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文诉被告袁祖国、康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并以月利息百分之二从2013年9月25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越西县金阳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301号原告杨兴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张令:本院受理的原告西昌市老福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德昌工业集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张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马发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2497号,原告赵剑阳、赵剑丽与被告马发秀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通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李发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祥刚与被告李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嘎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马兴朝: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权翠与被告马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嘎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何子发:本院受理原告杨史作诉被告告何子发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魏云红:本院受理文崇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南县人民法院张生祥:本院受理原告应光芳诉被告张生祥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2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应光芳与被告张生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应光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刘再平、余洁: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513号陈明英与刘再平、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余伯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行审4号申请人荣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伯刚罚款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荣县交通运输局对被执行人余伯刚罚款一万元;二、准予执行荣县交通运输局对被执行人余伯刚加处的罚款一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荣县人民法院周汉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52号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汉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45739.90元和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未到期融资租赁费用17728.2元及罚息;3、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受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蓬溪大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蒲碧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51号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蒲碧珍归还我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结欠利息。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663号伍肖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山东与被告伍肖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山东与被告伍肖平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徐山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321号雷霞:本院受理原告李茂海与被告雷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雷霞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雷霞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357号唐金燕:本院受理原告钟波与被告唐金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唐金燕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唐金燕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376号姚赵林:本院受理原告陈贵华与被告姚赵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帅霖由原告陈贵华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4 000元给原告(从2021年4月起至2031年3月止,按每月1 200元计算),年满18岁后,如上大学费用,以后结婚彩礼,结婚购房费用均由双方平均承担;3.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485号龙腾青年公社1栋14至15层1415号此房价值45万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存款,大众车辆一辆(川JC5253)价值4.5万元双方依法分割;4.共同债务:欠款张燕琼210 000元人民币、欠款姚宏谷38 600元人民币,均由双方依法承担。因姚赵林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姚赵林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白礼孝:本院受理(2021)川0923民初908号原告胡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白礼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兵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5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白礼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白礼孝:本院受理(2021)川0923民初909号原告白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白礼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辉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白礼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杨蓥钰: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1615号原告刘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201号唐胜利、谭凤英:本院受理原告蒋文珍诉被告唐胜利、谭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唐胜利与被告谭凤英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唐燕对唐审理与被告谭凤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王勤: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345号原告邹金作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邹金作借款20,000元,并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民初1238号倪昔海:本院受理夹江县金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甘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谢江平、周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57号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谢江平、方泽刚、周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谢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周夏芳抢救费用36227.11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周夏芳抢救费用15525.9元。三、驳回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4元,公告费600元,由谢江平负担受理费926.8元、公告费6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负担受理费39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02号民初3762号姜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3762号原告但国容诉被告姜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911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1631号雷衍忠:本院受理原告吴增义诉被告雷衍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雷衍忠支付原告吴增义本金113.437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以37.81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以75.6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0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雷衍忠支付原告吴增义资金占用损失(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按3000元计算)。本判决第一项的资金利息与第二项的资金占用损失总计不得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雷衍忠支付原告吴增义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536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6560元,由被告雷衍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