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仁寿县满井镇元正村9组1号的陈文江:本院受理了(2021)川0524民初1702号原告李宁诉你、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67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南溪街3号5幢1号泸州宇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7907900R):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271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和被告泸州宇佳商贸有限公司、江支贤、杜文均、喻小春、黄晚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保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贾涛:本院受理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2021)川0503民初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3月26日利息10,819.43元、复利27.24元,从2020年3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以4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5%计算利息、尚欠本金罚息按年利率3.125%计算,未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9.37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贾涛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贾涛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建设街18号2幢2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5)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0114号]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5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1,935元,由被告贾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贾涛:本院受理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2021)川0503民初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3月26日利息44, 597.21元、复利224.53元,从2020年3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以1,6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5%计算利息、尚欠本金罚息按年利率3.125%计算,未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9.37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贾涛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拍卖、变卖被告贾涛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6号12幢12层12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43755号]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贾涛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6号地下车库-2层777号车库[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42017号]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贾涛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57号1栋7层3单元70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059号]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4元,公告费1,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784元,由被告贾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曾德轩:本院受理原告贺小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05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忠银:本院受理原告刘兴财诉被告李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689号邓三明: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叶德华诉被告邓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713号华钻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邝国平诉被告华钻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挖机工程款27000元,柴油款1950元计2895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711号吴正英: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郭述英诉被告吴正英、蒋宏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35号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代高礼诉被告刘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002民初15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461号熊仕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461号原告廖树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曾祥有、刘平:周忠贵、周孝明、吉腾容、刘惠: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610、1611号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再4号李光莲: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杨宏伟与原审被告谢川、曾光明、陈艳、李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川10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谢川、曾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杨宏伟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原审被告谢川、曾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审原告杨宏伟公告费600元;四、驳回原审原告杨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利有: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1450、1451号原告李安贵、原告闻学秀诉被告李吉齐、陈利有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江油市聚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油市聚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大安分公司、徐辉、曹平:本院受理李超林申请追加徐辉、曹平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曹平为(2020)川0302执1022号案件被执行人;驳回李超林的其他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需领取裁定书,请前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领取。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雷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冯作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田雪曦: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明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贡市万里汽车配件公司的申请,经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对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指定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为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3日前,向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299号七楼705室。邮编:643000;电话:18909000130、15108263631,联系人:罗女士)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14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会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丁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宗涛诉被告丁明华、黄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丁代先: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86号原告张世根与被告丁代先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世根与被告丁代先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张世根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1363号管孝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363号原告湖北悟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人民币141389.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4869.11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年化12%为标准,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共计166258.9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整在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先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018号原告吕家德与被告雷先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原告抚养所生子吕新洋,被告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永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建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514号蔡朝东与肖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日10时50分在本院永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张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193号原告胡时旺与被告张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次性诉讼事项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周述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85号原告王朝新与被告周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周述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朝新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周述兵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71号钟明其: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友与你(钟明其,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琵琶镇徐家村12组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0元×0.016‰×96个月=76800元),共计1268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姚宗强、罗明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993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宗强、罗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姚宗强、罗明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尚欠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3民初405号任艮春:原告邹元香与被告任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82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任艮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邹元香偿还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任艮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汪水根:本院受理原告周进与被告汪水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82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进挖掘机租金4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汪水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荥经县港鑫影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2民初411号原告胡淑惠起诉被告荥经县港鑫影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荥经县人民法院杨国富: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云珍申请宣告杨国富死亡一案,于2020年5月7日发布寻找杨国富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作出(2020)川1823民特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宣告杨国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德阳半点轻奢装饰有限公司、邓丽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04号原告谭永强与被告德阳半点轻奢装饰有限公司、邓丽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半点轻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谭永强归还装修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谭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德阳半点轻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付训: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8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因被告逾期,偿还原告为其代还给银行的贷款,金额为12981.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垫款金额年24%的违约金,从2020年6月6日开始起算,直至其还完为止;三、判令被告偿付给我公司约定未付保费1220. 71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