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2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港: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868号原告钟丛远与被告李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丛远请求你立即支付劳务费1387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恩阳区人民法院花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马斌钰、徐敏、蒋邦勇、苏永红:本院受理(2021)川1922民初277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限被告马斌钰、徐敏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 内 偿 还 原 告 贷 款 本 金50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计付,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25‰计付);双方结算时扣减被告已支付利息60670.09元。2、被告苏永红、蒋邦勇对被告马斌钰、徐敏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吴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杜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正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彭中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874号原告曾蓉、程扬诉被告彭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蓉、程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彭中林立即偿还原告曾蓉、程扬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唐建伟: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206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唐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6222060006406626号信用卡透支本金135,814.71元及截至2020年6月5日的利息24,228.63元、违约金3,000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唐建伟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唐建伟负担,此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已交纳,由唐建伟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687号刘大理: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687号原告吴在良诉被告刘大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112号徐超: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112号徐盛平与徐志刚、余江、徐超、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盛平要求你与徐志刚、余江、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劳务费89970元和违约金2699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马安: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1101号原告王洪琼与被告马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朱郑伟:本院受理(2021)川1825民初431号原告刘凤鸣诉被告朱郑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全县人民法院汪建强:本院受理(2021)川1825民初333号原告汤希伟诉被告白元渊、汪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2021)川1825民初3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全县人民法院黄万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傅莲珍诉被告黄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傅莲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黄万海归还借款67500元,并承担该款按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57500元的起息日为2016年2月8日,本金5000元的起息日为2016年3月31日,本金5000元的起息日为2016年7月1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九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源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李世杰申请宣告张卫失踪一案,经查:张卫,女,生于1986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甘溪坝社区3组,于2018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张卫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杨先均:本院审理的(2021)川1823民初437号原告杜荣良与被告杨先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先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杜荣良水泥、河沙、泥巴等款项共计142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杨先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吴兴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524号原告什邡鑫腾飞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0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直到被告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9:30分在本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但澄澄: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19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被告但澄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但澄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83. 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19.25元及截止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2430.38元,合计23132.99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89元,由被告但澄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苏兴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99号原告张明兰与被告苏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兴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明兰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兴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邓红卫: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15号原告李晓红与被告邓红卫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红与被告邓红卫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汤迪: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490号原告林淑娟与被告汤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48388元及利息损失(以148388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为40180. 38元;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 35% )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为10184. 36元,利息总计50364. 74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唐坤: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337号原告唐忠文与被告唐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忠文支付工人工资34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唐忠文负担100元,被告唐坤负担6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恒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庆、成都恒大制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430号原告什邡市湔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什邡市锦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第三人四川恒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什邡市湔氐镇厂区内冷库主体所涉及的房屋;二、驳回原告什邡市湔氐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什邡市湔氐镇人民政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海川申请宣告公民阳建齐死亡一案。申请人王海川称,阳建齐(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真武路38号)因患有抑郁症,于2015年7月30日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阳建齐父亲阳运林向宜宾市翠屏区西郊派出所报了案。现下落不明已满五年零八个月。下落不明人阳建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阳建齐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阳建齐生存现状的人,应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江知悉的谢落不明人阳建齐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1052号谢桂芝: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712号原告张义琼诉被告谢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张义琼与被告谢桂芝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谢桂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胡志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4民初1146号原告代朝芬与被告胡志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胡志金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河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彭云:关于(2021)川1521民初3717号原告陈巧与被告彭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彭凤森由原告抚养;2.彭云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至彭凤森年满18周岁止;3.彭凤森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0分在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666号彭学文、杨绍芳: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14点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404号李建民: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老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徐正光)诉你(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250119690326229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行审27号宜宾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叙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叙社决字〔2020〕01号行政决定—责令宜宾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先行支付刘开贵工伤保险待遇43223.94元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饶凤翎: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46号案件原告肖卢诉被告饶凤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饶凤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卢借款5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饶凤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吴从怡:本院受理原告钱志刚、蒋达明、文莉、吴从怡诉被告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会、安岳县正大建设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202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岳县正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钱志刚、蒋达明、文莉、吴从怡保证金20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岳县正大建设交易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196号罗周文:本院受理原告余金才与被告罗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唐显勤: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2349号原告唐天明诉被告唐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415号资阳市新饰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宏鑫陶瓷经营部与你公司与资阳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邓新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92号原告陈哲菊与被告邓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哲菊借款本金44万元,并自2021年1月6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800元,由被告邓新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彭芳(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田坝子村6组):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201605270313)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彭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5270313)及《补充协议》网签及网签备案,撤销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手续;三、被告彭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碧桂园三区7号楼7幢第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四、被告彭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316.25元(该款从被告已付的房款中抵扣);五、被告彭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款项256567.34元(该款从被告的已付房款中抵扣)。本案案件受理费6113元,公告费900元,共计7013元由被告彭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曹天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青山坝村4组12号):本院受理杜永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04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天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永清偿还借款4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96元,由被告曹天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袁万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103号唐静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静松偿还借款56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从2020年6月12日起以56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为止);二、案件受理费收取9,412.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袁万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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