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2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011民初606号刘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606号原告刘刚与被告刘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刚与被告刘芳离婚;二、原告刘刚与被告刘芳婚生长女刘敏(2004年9月2日出生)、次女刘霞(2010年5月23日出生)由原告刘刚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何明亮:本院受理原告邓奇勇与被告何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何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邓奇勇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2.被告何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邓奇勇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特11号黄德金: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勇申请宣告黄德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黄德金于2014年11月23日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双塘村8组26号走失,其家人于2014年11月24日到靖民派出所报警并备案,黄德金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黄德金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黄德金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黄德金情况,向本院报告。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刘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1819号原告代濠瑞与被告刘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款10280元,并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农民工工资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5民初250号何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5民初250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波、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中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810、811号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活香炉村9组111号何绍英:本院受理原告李守香诉被告何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028民初810号),原告李守香诉被告何绍英、谢小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028民初81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028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绍英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李守香借款本金20000元;(2021)川1028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绍英、谢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守香合伙结算款7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徐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与你(2021)川1002民初1540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马纯英(510923197002175820):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104号原告杨益君与被告马纯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277号张治全: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燕诉被告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999号谢凯:本院受理原告邹智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987号王成秀、吴芯:本院受理原告吴让平诉你二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撤销原告就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中脊安置房小区3栋2单元22楼4号房屋(面积约60㎡)对二被告的赠与(房屋价值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陈春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936号余吉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余吉祥诉与被告陈春英离婚,准予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余吉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游利萍: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138号原告赵强与被告游利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游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强支付下欠的人工、材料款19,000元;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公告费600元,由游利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22民催1号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晓容、张建、张小明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票(股东姓名张萃涛、股东代码为A100005527、股数4 000股)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张晓容、张建、张小明(原持有人张萃涛)原持有的股东代码为A100005527,股权数额为4 000股的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晓容、张建、张小明有权向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办理股权手续。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民初436号四川省射洪市广兴镇龙宝坝村7组6号李江红:本院受理陈达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江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达勇借款4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江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4号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65 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565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 660元,保全费4 520元,共计18 180元,由原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 768元,由被告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 41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661号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廖知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廖知平所有的位于船山区梨园街119号1单元7层702室[权属证书编号:川(2019)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22120号]房屋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880元,由被告廖知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93号周建涛:本院受理原告蒋永红与被告周建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周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赔偿蒋永红停运损失18 438元。二、驳回蒋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7792号赵燕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清平诉被告王小琴、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公司、赵燕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杨清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12 478.87元,由王小琴赔偿94 309.8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3 960.65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9 190.05元,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4 145.07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3 960.66元,河南恒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23 335.12元,杨清平自行承担23 577.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已垫付18 000元,在结算时予以扣减;以上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二、驳回杨清平对赵燕波、王辉辉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杨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郭正发(510921196408099592):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105号原告王术琼与被告郭正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胡海军(510923198209185617):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106号原告陈玉梅与被告胡海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杨鹏(510923199111117119):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923民初告9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英县人民法院杜建波:本院受理的(2020)川0921民初1819号李德华诉杜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建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德华工程款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400元,由被告杜建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874号杨福:本院受理原告吴章均诉被告杨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章均支付下欠劳务费13 000元;二、被告杨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章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杨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053号彭益双:本院受理原告陈素琼与被告彭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益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素琼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9 800元利息应当已于品迭。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彭益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676号翟志:本院受理原告罗恩兰诉被告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五万元整(人民币5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增加诉求被告翟志偿还原告罗恩兰2018年5月至案件审理终结期间的借款利息。共计贰万叁仟柒佰肆拾贰(23742.00)元整。(利息算至2021年5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002号西安庭梦实业有限公司、覃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云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庭梦实业有限公司、覃丽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7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何天安: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4984号原告李春清与被告何天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天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春清材料款127604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则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2760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开始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春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何天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昌虎: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505号原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光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47号原告何军、颜荫与被告李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光伟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何军、颜荫借款本金2386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军、颜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80元,由被告李光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蒲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01号原告全平与被告蒲丽、赖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蒲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全平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利息;二、被告赖文平在债务人蒲丽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蒲丽追偿;三、驳回原告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蒲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段清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223号原告何亚军与被告段清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货款17520元,并以17520元为基数从欠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朱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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