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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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平(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仙鹤文庙沟村二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特145号申请人刘长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刘长英称:刘光平于1993年7月离家,家人通过广播、四处贴照片、报警并抽血存档等方式查找无果。下落不明人刘长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光平生存状况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光平情况,向本院报告。
乐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2民特207号龙小女: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特207号龙秀平申请龙小女公民失踪一案,龙秀平向本院提出申请:龙秀平于1989年与一云南女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取名龙小女,由于龙小女于1990年跟随其母离家外出,多年来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仍无所获。经查:龙小女,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石佛镇七仙庙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910052982。龙小女于1990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龙小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石佛人民法庭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于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佛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光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766号原告李蜀惠与被告郭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还原告借款本金19.36万元,以及按借款约定利息;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给付。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光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765号原告李质兴与被告郭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伍拾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由被告支付诉讼费及相关的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光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764号原告李质红与被告郭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叁拾叁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由被告支付诉讼费及相关的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光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763号原告李质惠与被告郭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壹佰贰拾伍万元,以及支付约定的利息;由被告支付诉讼费、公告费及相关的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光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762号原告曾明与被告郭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支付约定的利息;由被告支付诉讼费、公告费及相关的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陈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758号吴德敏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25,50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8月8日起至该笔借款付清为止时的资金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止,利息为:88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谢树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英与被告谢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900号张壵彬: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方吉祥: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2887号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巨丰源商贸经营部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兴腾桶装水经营部、方吉祥、张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098号芮根琼: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成都中天友邦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琼芳、莫昌明、汤迪、芮根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杨恒攀: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7号原告王志英与被告杨恒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恒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志英偿还借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永革: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650号原告任建菊与被告王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建菊偿还借款138,000元;二、驳回原告任建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798号凌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凌凤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唐世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723号原告余天彬与被告唐世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王永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568号王永利与你、王永茹、王永友、王永胜继承纠纷一案,以及(2021)川0180民初1640号严红与你、王永利、王永茹、王永友、王永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适用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1)川0180民初1568号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九点半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1)川0180民初1640号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10点半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李森: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75号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4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63.5元;二、被告李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三、驳回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黄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863号原告黎刚与被告黄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用15000元及逾期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袁凤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190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袁凤霞、袁伟、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强、袁凤霞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100000元并对袁伟、刘超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贾永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62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贾永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贾永刚支付保险赔偿款10,05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适用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点半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古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798号原告王冬梅与被告古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龚辉、童惠兰:本院受理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辉、童惠兰、李中明、李质辉、龚集全、李杨清、万利华、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龚辉、童惠兰无音讯下落,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李健:本院受理的(2020)川0603刑初51号余彬交通肇事罪一案,因四川省统计局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了2020年统计数据,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八条“[统计数据的适用时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有关的年度统计数据,自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以上数据之日起适用”,故针对刑附民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做出如下调整:死亡金765060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x20年) ;其他无变化:丧葬费3463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6353.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12000元、误工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抢救费293.8元,合计赔偿金额1141940.8元(大写:壹佰壹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捌角)。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原告人根据四川省2020年年度统计数据调整相应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的说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天马山分公司、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久林、贾桂琼、熊琳:本院受理异议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天马山分公司、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久林、贾桂琼、熊琳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626执异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1、追加马久林、贾桂琼、熊琳为(2016)川06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2、裁定马久林、贾桂琼、熊琳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天马山分公司、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川06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相应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天马山分公司、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久林、贾桂琼、熊琳:本院受理异议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天马山分公司、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久林、贾桂琼、熊琳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626执异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1、追加马久林、贾桂琼、熊琳为(2016)川06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2、裁定马久林、贾桂琼、熊琳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天马山分公司、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川06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相应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雅群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为原告王雅群办理什邡青年财富中心1栋B2-2-201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证产生的税费由原告王雅群承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王雅群逾期办证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王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钟晓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诉被告钟晓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923民初告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370号何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爽与被告何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何仁杰;3.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止;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何斌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何斌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王虎: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055号原告绵阳天天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麻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刘宏霞、郑冬梅、蒲艳、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绵阳麻吉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酒水款278418元及利息、律师费22000元;2、判令被告刘宏霞、郑冬梅、蒲艳、王虎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柏晓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号原告蒋开华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晓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魏万勇、廖慧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55号原告陈世建与被告魏万勇、廖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4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洪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7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洪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5599.4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861.33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贾清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7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贾清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8330.86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2432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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