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2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521民初3267号张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268号蔡锐: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蔡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龙世兴: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798号原告徐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龙世兴: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1155号原告柳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张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廖尚钊诉被告张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9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廖尚钊货款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廖尚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548号高县中和煤业有限公司、余洪、成都市婧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泽勇、周铭艳: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洪先智与被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洪先胜、周静和你们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立即停止对由原告出资修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桕大道的房产(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201001011-1号)三楼的执行;二、确认第三人洪先胜、周静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房产(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201001011-1号)三楼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黄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2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黄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0976元及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黄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岳菊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岳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82.99元和利息28627.63元、违约金(滞纳金)7524.67元,共计56135.2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袁小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袁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8664.26元和利息4593.43元、违约金(滞纳金)2886.07元,共计46143.7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文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何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3280.15元和利息18547.88元、违约金(滞纳金)5378.45元,共计57206.4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轩: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罗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2264.36元和利息3075.68元、违约金(滞纳金)2796.06元,共计48136.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兰香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兰香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751.52元和利息11563.1元、违约金(滞纳金)5236.98元,共计36551.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胥涛: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林: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龚晓玲: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4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虎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830号原告何学述与被告张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虎明还原告何学述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日即202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吕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850号原告杨希玉与被告贺兵、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红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81号原告马林诉被告李红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离家出走后应付未付的两个孩子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施茂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87号原告杨立邦诉被告施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小写;10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所借本金105000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昌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85号原告熊光刚诉被告陈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5000元;并自2015年2月30日起以35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案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11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施茂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87号原告杨立邦诉被告施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小写;10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所借本金105000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小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89号原告黄晓榕诉被告王小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王瑾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王瑾宸生活费1500元直至王瑾宸年满18周岁,王瑾宸的学费医疗费等凭发票各承担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91号原告王华伍诉被告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925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曾晓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893号原告曾俊文诉被告曾晓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39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刘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041元及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马江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马江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江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893.86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秋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秋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643.6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时光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易礼江、熊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431号原告杨俊与被告巴中时光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易礼江、熊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礼江、熊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杨俊支付货款2.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2021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兴壮、巴中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739号原告王国政与被告苟兴壮、巴中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09: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晓明、邓艳: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481号原告吴跃荣、文波、文思海、文靖与被告刘晓明、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谢明灯: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锐娇与被告谢明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明灯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锐娇支付5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谢明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岳爱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宇与被告岳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岳爱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宇支付下欠货款78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78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爱华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定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琼与被告张定昆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玉琼与被告张定昆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玉琼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登凤: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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