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2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嵘、成都泰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泰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嵘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作出裁定,追加王嵘为(2018)苏0104执4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将(2021)苏0104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送达期限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梁志强(51052319801225307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273号原告曾贵平诉被告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债务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珙县洛亥镇高峰村1组9号的游学书(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70313561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905号原告万主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缺席审理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游学书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主林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游学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144号2栋2单元4楼401号的王勇: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1921号原告刘远群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消费者涉诉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秦海、成都三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13号原告邹高敏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邹高敏与被告成都三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素食店商务合作协议》;二、被告成都三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邹高敏款项1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邹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870元,由被告成都三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海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罗德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535号原告刘征诉被告罗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罗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征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3年5月3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毛贤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816号原告王静诉被告毛贤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毛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静货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45元,由被告毛贤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安宁社区5组14号的漆应林(51052119560707229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384号泸州市龙马潭区立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漆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钢材款154678元;2、判决被告立即原告拖欠的钢材款的利息,利息以154678元为基数,按每吨每天3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时止;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1)川0504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付萌(51052119910524290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917号原告郭行琳与被告付萌面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债务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377号柏事佳、王心、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事佳、王心、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03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谢万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石庭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3601号原告陈国才与被告石庭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陈国才与被告石庭荣离婚。因本案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593号柴进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9点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550号高县中和煤业有限公司、余洪、成都市婧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泽勇、周铭艳: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洪先容与被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洪先胜、周静和你们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立即停止对由原告出资修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桕大道的房产(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201001011-1号)五楼的执行;二、确认第三人洪先胜、周静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房产(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201001011-1号)五楼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朱华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2895号原告宜宾市冰川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83000.00元及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日9点30分在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谢明跃(51150219911023517X):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3285号原告涂堂连与被告谢明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原有的小孩涂宸夕(生于2013年8月18日)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