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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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银: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468号原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冷续朗: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2民初55号原告南江县集州街道诚信水电经营部与被告冷绪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冷绪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江县集州街道诚信水电经营部支付水电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冷绪朗负担175.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冷绪朗支付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南江县集州街道诚信水电经营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冷续朗: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2民初53号原告岳军与被告冷绪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冷绪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岳军支付劳动报酬50000.00元;二、被告冷绪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岳军返还质保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5.00元,由被告冷绪朗负担1085.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冷绪朗支付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岳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刘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494号原告内江尚品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江尚品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违约金共计153, 473.7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1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 228元,公告费900元,两项合计5,128元,由被告李秀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朱军:本院受理(2021)川1011民初351号原告陈世忠与被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令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世忠支付借款32, 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受理(2021)川1011民初70号原告汪淑坤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令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汪淑坤归还借款本金160, 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张孝友、张孝中:本院受理(2021)川1011民初98号原告高尚友、甘绍彬与被告张孝友、张孝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令被告张孝友、张孝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尚友、甘绍彬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44,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925号内江市东兴区内涵装饰服务部: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925号原告程小琳与被告陶毅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特12号罗玲: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光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玲失踪一案(罗玲,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石井南路83号2幢68号附1号,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011198103166780),申请人李光彬称罗玲于2016年8月从市中区石井南路83号2幢68号附1号家中外出,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罗玲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罗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玲情况,向本院报告。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179号胡官兴: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179号原告内江市宏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官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901、903、899、884号何基元: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峰、张大勇、刘安建、邱奇分别诉被告何基元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均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四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791号杨兴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791号原告扶太亨与被告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兴荣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旧街改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判决二被告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48,980.2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杨永庆(510321197007150336):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191号原告陶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特9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丹、王强申请宣告邓维真死亡一案,申请人王丹、王强称,邓维真,女,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辖区农科所邓家院15号。邓维真因患有脑部疾病于2004年5月4日走失至今未归,次子王强曾于2009年2月25日向壕子口派出所报案。下落不明人邓维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邓维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邓维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邓维真情况,向本院报告。
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丁小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52号原告孙子约尔与被告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孙子约尔借款本金33, 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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