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1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3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唐勇、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准。截止2020年3月19日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共计为7180.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859元(律师费10359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原告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土桥段9号3栋1单元9层914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被告应向原告偿付的本息及全部费用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兴让: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109号原告常红梅与被告曾兴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0856.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裴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324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971元,并按利率17.4%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为20303.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洪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06号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439.7元、清洁费1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9.1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维: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10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767.8元,并支付利息(按利率17.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胥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胥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5442.0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保险费3040.03元;三、判令被告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8482.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10日共计19858.25元)。以上合计68340.3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湘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41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陈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509.7元,并支付利息(按利率17.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10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湘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湘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2244.79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3040.05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立志: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0588元、违约金3059元、利息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1383号张林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4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8月3日10时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陈刚(210302196407040318):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585号原告贵春皇与被告李强、李刚、陈刚、初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26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邹建国(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454号)、唐高其(曾用名唐高柒,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正街)、蒋军(曾用名蒋小金,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灵兴村十组):本院受理邓业伟诉邹建国、唐高其、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原告邓业伟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欠款8. 8万元及利息;2、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催收欠款的经济损失0. 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何廷(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凤台村二组):本院受理原告蒋皓月与被告何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蒋皓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何廷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茹(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广东街93号1栋1单元,身份号码510781199005183385):本院受理原告曾丽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天虎、王小蓉、连欢:本院受理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天虎、王小蓉、连天芮、周福海、连欢、郭仲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由张天虎、王小蓉共同向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70251. 25元及利息;2、由被告连天芮、周福海、郭仲林、连欢共同对被告张天虎、王小蓉上列应给付款项中的120251. 25元,向原告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张天虎、王小蓉共同向原告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担保费5754. 54元;4、驳回原告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杰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3元,由被告陈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何桂琼: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532号原告宋文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人员告知、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张国成: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588号原告王利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人员告知、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杨永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萍诉被告杨永武民间借贷纠纷(2021)川0723民初803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040号杜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736号杜飞: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玉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1123号张胜:本院受理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上诉王秋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位(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石海西路南四巷48号5栋2单元5楼 2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5281991020400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志强与被告王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58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700元(自2019年11月24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付清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自身合法债权而聘请律师的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下午3点(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天兴镇板栗村二社22号的朱明宏、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中坝咀村六社34号的钟守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058号原告胡基萍与被告朱明宏、钟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至起诉之日的欠付利息19458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继续按2021年3月LPR的4倍标准计息,直至本息结清为止;2、诉讼费律师费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花园村 十 二 组 的 彭 贤 良(360424198403102150)、陈秀娟(360424198509282348):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华与被告彭贤良、陈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整;2、本案律师费1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云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团山村4组3号的罗永(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0804283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927号原告阮明丽诉被告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2020年11月30日止,上述本息共计345800元,利息按每月2600元顺延至判决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正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李天平、何福群、李朝文: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被告李天平、何福群、李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天平、何福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执行;2、被告李朝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海水村6组38号张定从(公民身份号码号51052419721009489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220原告余应美诉被告张定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琳由被告监护抚养婚生子张雕由原告监护抚养;3、请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两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陈明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018号原告刘代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张盛富(51052119721215211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920号原告唐承清与被告张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定金额1100元,实际应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陈明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017号原告张德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支付从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陈明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016号原告沈成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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